提要: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五条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定,将“出资来源”与“婚姻持续时间”确立为核心裁判要素。本文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深入解读新规要点。
引子: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北京的王先生,婚前由父母全款购房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第三年,他为妻子加名;半月后,又办理减名,房产最终登记在妻子一人名下。整个过程,父母毫不知情。
婚后第四年,妻子起诉离婚;第五年,法院判决离婚,财产问题另案处理。围绕这套千万房产,双方打了确权之诉、民间借贷之诉,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至今未果。
一审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改判: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及双方签署的《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这个判决公平吗?男方父母全款出资,儿子一时冲动加名减名,离婚后房产全归女方——这显然与公众的朴素正义感相悖。
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施行。同样的案件,将迎来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
一、新规核心:第五条的三层逻辑
《解释(二)》第五条专门调整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区分三种情形分别规制:
(一)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双方有给予约定但未过户的,法院不得简单适用任意撤销权。应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
解读:新规否定了给予方的任意撤销权,强调夫妻间房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继续履行协议,抑或基于情势变更解除协议,由法官综合裁量。
(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根据给予方请求,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解读:这是最重大的突破——即使房产已过户,只要结婚时间短、给房方无过错,房子仍可能“要得回来”。反之,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或给予方有过错,则由接受方保有房产,但需酌情补偿对方。
(三)法定撤销权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近亲属权益、有扶养义务不履行等情形,可请求撤销给予行为。
解读:法定撤销权与《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一脉相承,但举证责任在于给房方,且须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
二、典型案例一:加名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女方获40%份额
案情:山东某地,男方婚前由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第四年,男方为女方加名,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此后十余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还贷、共同养育子女。后感情破裂离婚,房屋增值至400余万元。
争议:男方主张其父母出资,女方应少分;女方主张加名多年,应一人一半。
裁判:二审法院改判一审25%的份额认定,判决女方获得40%折价款(160余万元)。
新规视角:本案若适用《解释(二)》第五条,法院将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十余年)、共同养育子女、女方对家庭贡献大、给予目的已实现(男方加名时期待婚姻长久)等因素,认定女方有权保有相应份额。40%的判决与新规精神高度契合。
三、典型案例二: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小两口名下,结婚三年离婚,房屋归男方
案情:浙江某地,小张父母全款购房一套,登记在小张和小刘夫妻二人名下。婚后三年,双方因性格不合离婚,小刘要求分割一半房产。
争议:小刘主张登记在两人名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小张一家认为父母毕生积蓄,结婚三年就被分走一半,显失公平。
裁判:法院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但酌情给予小刘经济补偿(远低于房屋现值的一半)。
新规视角:《解释(二)》第八条将“出资来源”列为第一顺位考量因素。本案中,出资来源为小张父母全款,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三年),无共同子女,女方贡献有限——综合以上因素,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仅酌情补偿对方,符合新规精神。
这一规定,给千千万万为子女购房的父母吃了定心丸:法律保护的是真实付出,而非投机取巧的“闪婚分房”。
四、家事审判思维:从“登记主义”到“实质公平”
上述案例昭示着一个深刻转变:家事审判思维正在取代商事审判思维。
商事审判思维看重书面证据、登记公示,强调“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写谁的名就是谁的”——这是商事逻辑的典型体现。
家事审判思维则更关注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更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的整体公平。“加名是为了什么?”“共同生活了多久?”“对家庭付出了多少?”——这些成为法官裁量的核心要素。
《解释(二)》的出台,标志着家事审判思维的正式确立。它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让裁判结果更贴近个案公平,更符合公众朴素的正义感。
五、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法律盲区:财产约定与赠与的界分
实践中,大量纠纷源于当事人混淆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约定,是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安排,限于三种模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间赠与,是将一方个人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所有,所有权发生彻底变更。
关键问题:将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另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法律性质上是“赠与”,而非“财产约定”。但许多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格式文本名为《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实则发挥赠与功能。当事人不明就里,随意签署,埋下隐患。
专业建议:若真实意愿是“将房产全部赠与对方”,应签订《赠与合同》,而非《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在赠与合同中,可明确赠与目的,必要时可附条件,以真实反映当事人意愿,避免日后争议。
六、结语:坦诚沟通,理性规划,留存证据
《解释(二)》的施行,既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公众行为的引导。
对夫妻而言,房产加名减名绝非儿戏。它承载着双方对婚姻的期待,也关乎重大财产权益。与其稀里糊涂埋下隐患,不如坦诚沟通、理性规划、留存证据。
谈钱,不一定伤感情;不谈钱,才可能真正伤害感情。
守护财产权,更是守护亲情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