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老师分享了自己近期的跨境税务经历:
他在 2015年在英国买了一套小公寓,这些年一直出租给当地租客。
最近却突然被国内税务机关联系,询问 2024年的境外租金收入情况。
过去这些年,他从来没觉得有什么问题。房子在英国,租客在英国,租金也在英国账户,似乎和国内税务体系并没有直接关联。
很多人听到这个案例后的第一反应都是:
CRS不是只针对金融账户吗?
房子又不是金融资产,为什么会被查到?
事实上,这正是很多人对跨境税务的一个典型误区。
今天我们就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先说一个最基础的问题:
海外房产的租金收入,是不是应纳税所得?
答案其实很明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年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
如果一个人被认定为 中国税务居民,那么原则上需要全球征税。
进一步,《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房租显然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因此,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属于中国税务居民,那么海外房产的租金收入应向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CRS实施之后,很多人已经知道:
海外银行账户会被交换信息。
但与此同时,也有一种普遍的理解:
房子不是金融资产,所以不会被CRS看到。
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
确实:
根据OECD《CRS实施手册》,CRS自动交换的信息主要是金融账户,比如:
银行账户
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信托

房产不属于金融账户,因此房产作为资产本身的信息,是不会被CRS交换回来的。
但是,很多人忽略了一件事:
房租通常会进入金融账户,特别是银行账户。
而银行账户,恰恰是CRS最核心的交换对象。


除了CRS,还有哪些信息能够帮助税局锁定境外收入?
参加本公众号之前文章:
具体到海外房租收入,CRS之外,通常有以下几个渠道:
在现实中,海外房租被关注,通常有几个渠道。
一、多边合作机制:境外税务数据共享

在很多国家,房产出租本身就需要报税。
例如:
英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当地税务机关掌握完整的:房产、租金、纳税记录。
在双边、多边等税务合作机制下,这些信息也可能被共享。
二、反洗钱体系:金融交易数据可与税务共享

识别客户身份
记录大额交易
监测异常交易
上报可疑交易
这些信息涵盖:
资金来源、去向
频率、金额
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而这些,恰恰是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存在境外收入未申报的重要依据。
例如:
如果某人频繁向境外账户汇出大额资金,而其申报的收入与资金规模明显不匹配,税务机关会将其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依据:
《反洗钱法》
国办函〔2017〕84号
央行反洗钱监测机制
明确规定:反洗钱部门发现疑似逃税线索时,应移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向反洗钱系统申请协查。两者形成 “双向查证机制”。

当前,“外汇管理 + 税务”也已经制度化协作。
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外汇局掌握的数据包括:
个人所有外汇入账、结汇
企业所有跨境资金往来
境外收入汇回情况
若房租最终汇回国内,在外汇管理领域体现为一年内多次收取大额境外汇款,但个税申报中并无对应收入来源,税务机关可能调查其境外所得情况。

在今天愈加透明的国际税务环境下,境外房产本身虽然不在CRS交换范围,但其产生的租金收入,正越来越容易的进入税务视野。
对于很多持有境外房产的人来说,会逐渐发现一个现实:
房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税收友好的资产。
相比之下,跨境税务筹划更需要从资产架构入手,例如通过保险、信托等产品配置进行高效的税筹安排。
这正是CRS时代,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开始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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