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人房产赠与政策
一、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涉及税费如下:
(一)赠与方:
1.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房屋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由于法律上的“直系亲属”不包括兄弟姐妹,因此兄弟姐妹之间无偿赠与房地产不属于“赠与直系亲属”的情况,如果赠与的是住房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赠与的是非住房的,则赠与方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夫妻之间的房产无偿赠与,经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请示,答复意见为:目前虽无明文规定夫妻之间赠予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鉴于夫妻之间关系较为特殊,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赠予手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减半征收。)
(二)受赠方:
1.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
二、自然人将房地产无偿赠与其他个人(除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直接抚养人或赡养人外)的,涉及税费如下:
(一)赠与方: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赠与方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
(二)受赠方: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因此受赠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的规定,个人产权的赠与所立的书据,由赠与方和受赠方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税额可以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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