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北京房产周律案例库H035期
关键词:离婚纠纷 房产分割 自建房 违建 补偿款 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
摘要:未经政府规划审批的自建房属于违建,离婚诉讼中法院不能判决权属,只能判决由谁居住使用。
【典型案例】
侯先生和牛女士于20世纪80年代末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西城区某胡同的私产平房内。2019年,侯先生嫌院子太小不够住,就自私搭建了二间房屋。几年后,侯先生在一次老年活动中认识了杨女士,坚持与牛女士离婚。因无法达成离婚协议,诉至人民法院。牛女士请求分割包括新建的二间在内的房屋。未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原房屋、新建房屋、改扩建房屋的,事后未补办手续的,属于违建。违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认定为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房屋所有权。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违建不能作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无权分割。但是,本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牛女士离婚后生活困难,无房居住,最终判令新建二间房屋中的一间由牛女士居住使用。待自建房将来被政府依法拆迁获得补偿后,牛女士可以就自建房的补偿款提起分割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