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互换客户信息”这一场景下,魏律师帮大家重点分析下两方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提供客户信息的一方,是将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合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未经客户同意或未做匿名化处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非法提供给特定的第三方,造成客户个人信息的扩散,即便行为动机是为了拓展业务以及合法经营,本质上却是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特定的第三方。

而接受客户信息的一方,其收集的是其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客户信息,即便其行为动机是为了拓展业务以及合法经营,但本质上亦是在非法场景里以“交换信息”这一方法,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交换客户信息”,意味着,两方都同是非法提供信息和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人,只是提供行为与获取行为分别针对的是不同客户的个人信息,即“互换”的双方当事人均分别针对不同的公民实施了两个侵公行为,因此,应当全面评价上述两个行为。
具体如何评价呢?
1.非法获取信息的行为的入罪标准
(1)如为了合法经营活动而“互换”的客户信息仅仅是普通公民个人信息,而不是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信息、敏感信息,且该信息没有再被流出扩散,那么,非法获取行为的入罪标准就按照以下规定走:

(2)如又将“互换”的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再另行非法出售或提供的,可能会按照以下规定来决定是否入罪:


(3)如“互换”的是重要信息、敏感信息,则按照如下规定入罪:

2.非法提供信息的行为的入罪标准


委托“私家侦探”、“调查员”跟踪、蹲点、偷拍老公出轨的证据,可行吗?
说真的,只要提供一条“行踪轨迹”给别人,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农村邻居好心送来一篮子野猪肉,我是吃呢?还是买呢?要不要问问他这肉是怎么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