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准现房、贷款无忧、地段好、户型优”——这样的楼盘广告,在朋友圈中并不少见。河南X县的49名“购房者”被此类宣传吸引,他们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住房贷款、领取好处费,以为自己只是“借个名字赚点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最终,房屋月供无人偿还,断供现象集中爆发,银行催贷函接连送达,而他们也陷入了征信受损、被追债的困境。
这一切的幕后操盘手,以“零首付”为诱饵,组织虚假客户签订购房合同,骗取置业公司342万余元佣金。近日,这起房产骗局的最后一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刑,涉案10人全部获刑,最高刑期达十年六个月,这场精心策划的骗局最终尘埃落定。
一、“零首付”设饵,虚假客户批量“购房”
2021年8月,赵某某入职河南X县某房产置业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其哥哥赵某伟将经营房产中介公司的钱某介绍给赵某某,几人合伙成立中介公司,并与该房产置业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负责楼盘销售事宜。
钱某在朋友圈发布“零首付、准现房、贷款无忧”的楼盘推广信息,吸引了不少房产中介前来寻求合作。为快速提升销量、回笼资金,置业公司约定向代理销售公司支付8%的高额佣金,同时为每套房产垫付1万元意向金及30余万元首付款,降低“购房”门槛。
然而,推广半个月以来,楼盘咨询者众多,但实际成交寥寥无几,销售陷入困境。面对这一局面,钱某提出了一个违规操作的“歪招”:“我们赚取的是卖房佣金,无论客户是否真的有购房意愿,只要能签订购房合同,咱们就没有法律风险,还能稳稳赚取佣金。”
随后,几人将目标锁定在特定人群:征信状况良好、经济拮据、愿意出借个人身份签订购房合同以赚取好处费的低学历无业青年及农村低收入人群,为后续虚假交易埋下伏笔。
二、2万好处费诱骗,中介承诺“月供无需个人承担”
“只要签订购房合同,当场就能领取2万元好处费。后续房屋月供由中介公司全权承担,一年后公司会回购房产,此次交易对个人征信、日常生活没有任何影响。”在这样的话术诱导下,一批批虚假购房客户被陆续送到售楼处。
这些“购房者”手持伪造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在置业顾问的引导下,顺利完成购房合同签订、住房贷款办理等流程。置业公司对此并未进行严格核查,为尽快回笼资金,不仅按约定支付高额佣金,还如约为这些“客户”垫付意向金和首付款。同时,置业公司要求“购房者”就垫付的首付款签订借条,约定款项还清后再办理交房手续。
2022年3月,陆续出现“购房者”断供的情况。起初,置业公司并未重视,认为只是少数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直至2022年11月,通过该代理渠道售出的房产大多出现断供现象,置业公司开展回访工作后才发现,这些“购房者”根本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愿——部分人甚至说不清自己“购买”的房屋具体位置和户型。
截至此时,已有49套房产全部断供,置业公司意识到自身可能遭遇诈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骗局关键细节解析(易被忽视)
1. “零首付”的真实本质
所谓“零首付”并非真正无需支付首付款,而是由置业公司先行垫付首付款,“购房者”签订借条确认欠款。一旦出现断供,置业公司不仅无法收回垫付的首付款,已售出的房屋也会因断供被银行处置,陷入“钱房两空”的困境。
2. 虚假“购房者”的潜在风险
那些为赚取2万元好处费出借身份签订合同的个人,误以为“只是借个身份证,无需承担责任”。事实上,断供发生后,银行会依据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向合同上的“购房者”进行催贷,这些人将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实际借款人,面临征信受损、被起诉、承担还款责任等一系列后果,银行不会追究中介公司的直接还款责任。
3. 置业公司的疏忽之处
置业公司在垫付首付款时,要求“购房者”签订借条,误以为“有借条就有保障”。但这些“购房者”多为无业青年、低收入人群,本身不具备还款能力,即便持有借条,也无法追回垫付的款项。此外,部分置业顾问为完成销售业绩、赚取提成,明知“购房者”是虚假客户,仍配合完成合同签订、贷款办理等流程,进一步助推了骗局的实施。
4. 骗局持续近一年的原因
置业公司早期只关注“销量上涨”的表面现象,未对“购房者”的真实资质、购房意愿进行严格核查,忽视了潜在风险。直至断供潮集中爆发、银行催贷、房屋被查封,才意识到这并非个别客户违约,而是一场系统性诈骗。此时,骗取的佣金已被分销公司、个人中介、介绍人等环节层层抽成,难以全额追回。
四、警方侦查与法院判决详情
2024年2月,中牟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某、孙某龙等涉案人员。初期,因证据不足,涉案人员均提出辩解,声称“客户是自愿前来签订合同”“我们有真实的交易记录”,试图逃避法律责任。
为固定证据,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从多方面入手,重点核查客户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购房者”真实收入情况等关键线索,最终获取了足以定罪的证据:部分“购房者”明确承认“自己只是签个字,没有真实的购房打算”;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介人员曾明确向“购房者”承诺“月供不用你还,公司会全权处理”;经查,这些“购房者”大多收入极低,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的房贷审批流程,其提交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均为伪造。
经专业审计确认,钱某等人通过伪造客户资料、虚构购房事实,诱使置业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并支付佣金,累计骗取佣金共计342万余元。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将钱某、赵某伟等涉案人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个人中介吴某因另一起案件正在杭州服刑,后被依法押解回中牟县接受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赵某某、赵某伟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金额等因素,分别判处赵某某、孙某龙、钱某等10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各并处罚金21万元至5万元不等;对未退赔到位的涉案人员,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2025年11月18日,法院对最后一名被告人吴某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合同诈骗案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此,该起房产骗局的所有涉案人员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五、法律分析:涉案人员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钱某、赵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置业公司佣金为目的,伪造“购房者”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资料,虚构客户真实购房意愿,诱使置业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并支付高额佣金,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量刑标准,342万余元的涉案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也是本案主犯被判处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核心法律依据。
六、此类“零首付”房产骗局的常见特征
可疑信号;实际情况
“零首付”购房
首付款由开发商或中介公司垫付,“购房者”需签订借条确认欠款,本质是将债务转移至“购房者”名下,并非真正无需支付首付
“月供不用你还”
中介公司承诺的“月供承担”“一年后回购房产”均无法兑现,一旦出现断供,“购房者”需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面临银行催贷、征信受损等后果
“签合同就拿好处费”
以2万元左右的好处费为诱饵,引诱征信良好但经济拮据的个人出借身份“借名买房”,实则将其卷入诈骗链条
伪造收入证明
“购房者”根本不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用于房贷审批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均为伪造,无法通过正常审批流程
“一年后公司回购”
所谓“公司回购”只是中介公司的虚假承诺,从未有实际回购行为,目的是打消“购房者”的顾虑,诱导其签订合同
七、各方防范建议(针对性避坑)
防范对象、具体建议
开发商/置业公司
严格审核“购房者”的真实资质、购房意愿及还款能力,不盲目推行“零首付”模式;垫付首付款前,充分评估“购房者”的还款能力,避免向无还款能力的人员垫付资金;建立佣金发放与客户回款挂钩的机制,避免出现“只看销量、不看回款”的漏洞,从源头防范诈骗风险。
普通个人(潜在购房者)
坚决不参与“借名买房”“代持购房”等违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个人征信受损,还可能承担还款责任、被起诉等法律风险;看到“零首付”“贷款无忧”“稳赚好处费”等宣传时,提高警惕,不盲目相信口头承诺,主动核实楼盘真实信息及交易流程。
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坚守合法经营底线,不参与伪造客户资料、虚构购房事实等违规违法活动;不介绍虚假客户骗取佣金,此类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经营流程,主动向客户披露真实交易信息及潜在风险。
八、案件警示与总结
49套断供房产,49名被卷入骗局的“虚假购房者”,342万余元被骗佣金,近一年的骗局持续时间,背后是多方的疏忽与贪婪。
置业公司急于回笼资金,忽视客户资质审核,轻信“零首付”销售模式,最终引狼入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中介团伙利欲熏心,精心策划骗局,伪造资料、虚构交易,以为操作天衣无缝,最终难逃法律制裁;那些为赚取2万元好处费出借身份的个人,贪图小利,最终陷入征信受损、被银行追债的困境,付出了沉重代价。
这起骗局的起点,正是“零首付”这三个字。看似诱人的“福利”背后,没有任何便宜可占,只有违规违法的风险和法律的严惩。法院的判决明确表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因存在“表面真实的交易记录”就予以免责,只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就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幕后操盘手、中介老板、销售经理,到个人中介、虚假“购房者”,诈骗链条上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在此提醒各方,房产交易涉及大额资金,无论是开发商、中介机构还是普通个人,都应坚守法律底线,秉持诚信原则。对于普通个人而言,切勿贪图小利、轻信虚假承诺,牢记“没有免费的午餐”,谨慎对待各类房产宣传,主动核实信息、坚守正规交易流程,才能守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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