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离婚后,房屋归李某一人,两辆汽车归刘某一人。离婚后,刘、李二人一直没有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刘某因欠债,法院经债权人申请,查封了房产。李某提出执行异议能被法院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虽然李、刘两人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李某一方所有,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物权的转让尚未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二、离婚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并非法定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变动不动产物权。但基于离婚协议所获得的对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可以排除在其之后设立的债权对不动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若刘某的债务是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之后产生的,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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