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全面实施城市更新
5月28日,证券时报· 券商中国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获悉,《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对外发布。《实施意见》由十部分、30条构成,分为三大板块。《实施意见》的发展目标是,到2030年,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到2035年,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初步建成。
《实施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好房子”建设。构建符合首都特点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全链条提升住房设计、建造、维护、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开展“适居行动”,增加“一张床、一间房”产品供给,改善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居住条件。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对于如何构建符合首都特点的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大力推进“好房子”建设?北京市委城市工作办秘书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将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原则,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控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总量和布局。打造“好房子”要坚持三个“全”的原则,既全链条提升住房设计、建造、维护、服务水平,聚焦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及老房改造等全类型推进等,关注质量通病防治、LDK一体化设计、家政收纳、智慧运维、阳台观景、花园住区等全场景打造,重点征集有温度、可复制、接地气的居住场景营造案例,编制发布“好房子”场景案例集,打造市场认可、百姓满意的“好房子”。
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将改善以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员等新就业群体为代表的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居住条件,动态掌握群体规模分布,坚持多点分布、就近就便、相对宜居,加大“一张床”“一间房”产品供给。研究符合本市市情的针对性政策,形成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意见》中,“全面实施城市更新”被列为单独一部分重点阐述。
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注重统筹推动。强化民生改善,推进完整社区建设。持续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和危旧楼房改建,实施城中村改造、老旧管线和消防设施更新,提升居住水平。强化存量资源统筹利用,推进低效产业园区、老旧厂区厂房和楼宇更新,建设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强化区域综合性更新,注重公共空间带动,鼓励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建设立体城市,推动空间优化、功能融合、品质提升。
二是坚持项目带动。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加强功能统筹,建立健全项目孵化机制,主动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形成规模效应,提升城市活力和群众获得感。加强实施跟踪,按规定健全建筑规模管理、建筑功能混合利用、土地延期、无手续建筑认定等重要政策,丰富政策工具箱,推动集成创新。完善城市更新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提高精准服务水平。
三是建立可持续实施模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组建城市更新平台,明确物业权利人权责和统筹实施主体地位,发挥责任规划师、建筑师、评估师、园艺师等协同作用,促进更新与治理双增效。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构建“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利益相关人履责”多元融资机制,注重运营全过程全流程参与,加强市场化运作,实现合理回报。
5月25日,沈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七项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其中提出,加大高品质住房贷款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含异地缴存)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高品质住房属性,或得房率在95%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
同时,支持家庭互助贷款。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的缴存标准,或可贷额度未达到家庭最高贷款限额的,可由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转公),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共同借款人可按现行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偿还公积金贷款。
另外,支持适居性改造,支持居家适老化或适儿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支付购房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单位职工自愿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
5月25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与青海省各城市开展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青海省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购房需求。
通知明确,在西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青海省各城市(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享有与西安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权益。
5月22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
其中提出,阶段性支持缴纳住房契税提取。缴存人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完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同时,阶段性支持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提取。缴存人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另外,扩大重大疾病提取保障范围。缴存人的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此外,开展公积金一次性冲抵贷款业务。在偿还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借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划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抵部分或全部尚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