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
(一)增值税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例如,一套售价105万元(含税)的住房,增值税为105÷(1+3%)×3%≈3.09万元。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相关政策依据:1.《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市区按7%、县城及镇的按5%、其他地区按1%计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2)教育费附加: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按3%计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3)地方教育附加: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按2%计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不足五年或满五年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按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已延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条件的,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相关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四)土地增值税(个人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个人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买方:
(一)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免征契税。
相关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二)印花税(个人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