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看似“对内有效”,但遇上外部债务时,能否对抗债权人的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便房产登记为一方占99%份额,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仍可通过代位析产主张分割。本期以案说法,解析夫妻财产约定的对抗效力边界。
(2024)京03民终13848号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为一方占99%、另一方占1%,或后续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若未明确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仍属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双方的内部财产份额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已生效的债权,债权人可通过代位析产主张分割其中50%份额。
3.个人继承财产若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且用于购买婚内房产,该部分资金不再视为个人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债权背景:某合伙企业与董某因股权转让纠纷形成1500万元债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董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合伙企业申请强制执行,但未发现董某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房产争议:董某与周某1系夫妻,二人婚内购买北京市朝阳区一套房产及车位,总价款约2098万元。购房款中,董某支付410万元,周某1支付剩余款项(含继承母亲房产出售所得660万元)。
3.登记变更:房产初始登记为周某1占99%、董某占1%,后董某将1%份额转移给周某1,登记为周某1单独所有。
4.执行:合伙企业申请查封该房产并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主张董某对房产享有50%份额。周某1抗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董某另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1.房产性质:涉案房产系夫妻婚内购买,虽登记为周某1单独所有,但双方未约定分别财产制,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2.资金混同:周某1继承房产出售所得660万元与董某转入的资金混同,且部分购房款直接来自董某账户,故资金来源不影响房产的共同财产性质。
3.内部约定效力:夫妻间关于“周某1占99%份额”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已生效债权,债权人有权主张分割50%份额。
4.其他财产抗辩:董某名下沈阳房产已抵押且价值不足清偿债务,不影响合伙企业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主张。
1.一审:确认董某对涉案房产及车位享有50%份额。
2.二审:驳回周某1上诉,维持原判。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内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分别所有。本案中,房产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无书面财产约定,故推定为共同所有。
2.代位析产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债权人在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无法分割时,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本案中,董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代位析产条件。
3.内部约定的对抗性:夫妻财产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债权人)。本案中,董某与周某1的份额变更发生在债权生效后,且未告知债权人,故不能排除执行。
1.婚内财产约定需规范:若需约定分别财产制,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公证,必要时向债权人披露。
2.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隔离:继承、婚前财产应单独管理,避免与婚内收入混同,如需用于共同购房,应书面明确资金性质。
3.债权人维权路径:发现债务人通过夫妻财产约定转移财产时,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或代位析产诉讼,及时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