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老杨认为购置房屋的所有钱款全部是自己所出,后续装修及物业等费用也由自己承担,该房屋实际所有权应该是自己和老伴。而小杨则认为购置该房屋时使用的是自己的名字,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仍需用自己的姓名,不能改变。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老杨支付,房屋交房后一直由老杨控制使用,房屋的产权证原件亦一直由老杨持有,按照事前家庭约定,老杨并无将涉案房屋赠与小杨的意思表示。另外老杨为规避风险而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杨名下,可对其使用小杨名义购房一事做出合理解释,因此该房屋属于老杨以小杨的名义购买,并非将涉案房屋赠与小杨。
法院最终判决:小杨限期内配合老杨完成涉案房屋不动产证办理,并对产权人作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