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
案例文号:
(2019)鄂28民终246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中因诉争房产已被政府依法征收且相关征收补偿款已经到账,廖某琴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已经转化为征收补偿款的财产性权利,廖某琴作为诉争房产的所有人当然对该房产征收补偿款享有所有权。据此认定廖某琴请求不得执行诉争房产对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及请求确认该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款所有权人为廖某琴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执行案例》01。
实务简析:
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屋作为重要资产,常常被列为执行的对象,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物权公示制度在彰显权利归属上的有限性,人民法院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扣押时可能会因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与房屋登记权利人不一致导致房屋的实质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对房屋的执行权利产生冲突。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案外人涉房执行异议之诉时从主客观方面对案外人是否对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利进行实质性审查:一、主观要素认定(一)执行案外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二)执行案外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二、客观要素认定——房屋的真实权属优先于房屋登记的外观权属。
范律执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解释》重点对实践中急需明确的相关程序问题,以及当前较为突出的实体难点问题等进行规范,以切实解决问题、体现公平正义来回应群众关切。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所涉问题复杂多样,对于目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后续将进一步研究探索,拟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或者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供裁判参考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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