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房产分割的税收风险不在于离婚本身,而在于后续进一步的房产出售。
01.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男、女双方结婚,2011年5月,双方在上海全款购买一套住房,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价值300万元。
2022年3月,双方离婚,同年8月,房产从男方过户至女方名下,房产价值800万元,该房产系男方在上海的唯一住房,男方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2025年2月,女方将房产售出,售价600万元,该房产系女方在上海的唯一住房,女方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02.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财务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二、关于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政策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凡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该城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03.
税收风险分析
通过上述政策文件可以看出,无论是离婚前办理房产过户,还是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转让方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离婚行为本身并不产生税收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前办理房产过户的,虽然在税收上属于赠与,但在法律上是属于赠与还是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行为?对此并不明确,需要双方签署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避免发生法律纠纷。
离婚房产分割的税收风险隐藏在离婚后的房产处置当中。本案中,2011年5月,双方买房。2022年8月,房产从男方过户至女方名下。2025年2月,女方将该唯一住房售出。
根据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女方售房时,增值税是否满两年以及个人所得税是否满五唯一的起算点是2011年5月,而不是2022年8月,所以女方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但如果购房时间和最终售房的时间间隔比较短,或者售出时不属于唯一住房的,那么增值税方面是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在本案中,600万房产的增值税是30万;个人所得税是(600万-300万)×20%=60万。
所以在离婚房产分割时,想要获得房产的一方就要对相应的税负有所了解,并就是否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税款予以考虑,否则有可能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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