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曹夫妇作为某公司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 200 万元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将名下两处共有房产以买卖形式过户给子女,后续贷款出现违约且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未履行,银行认为该过户行为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转移登记,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从律师实务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典型适用,清晰界定了债务人以虚假交易处分财产避债的法律后果,也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划定了财产处分的法律边界。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无偿或以不合理对价处分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这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核心要件:一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该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债务履行期间,三是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四是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本案中,老曹夫妇在贷款未还的情况下过户房产,案涉交易存在合同矛盾、购房款流转异常等情形,无真实公允的对价,且其子女作为成年亲属,对父母的巨额债务及偿债能力缺失的事实理应知晓,完全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律师实务中,判断是否可行使撤销权,关键并非财产处分的形式是否合法,而是背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实质损害了债权实现。
虚假的财产交易行为无法对抗债权人的撤销主张,以合法形式掩盖逃债目的的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老曹夫妇与子女的房产买卖虽完成了产权登记,但从证据来看,备案合同与实际合同存在矛盾、购房款支付不符合交易惯例且具有过桥流转特征,足以认定该交易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而是以过户的合法形式,达到转移财产、逃避银行债务的非法目的。根据法律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无效,即便完成了物权登记,债权人也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财产转移行为。律师实务中,此类虚假交易的认定,主要围绕合同真实性、价款支付合理性、交易双方关系及主观认知等方面综合举证质证,债务人及受让人若无法举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对价的公允性,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律师从实务角度为债权人和市场主体分别给出相关建议。对债权人而言,在债权履行过程中,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以不合理对价处分财产、放弃债权等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及时固定合同、转账记录、财产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被进一步处置;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还可依法要求债务人承担。对各类市场主体而言,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履行期间处分重大财产时,需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确保交易真实、对价公允,切勿试图通过虚假交易、财产转移等方式逃避债务,此类行为不仅会被法院撤销,还会增加诉累,若情节严重,还可能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等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财产交易的相对方也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避免与债务人进行明显不合理的财产交易,防止因交易被撤销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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