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6)黔0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02月11日指定贵州真知律师事务所担任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及地址
(一)债权申报时间
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2026年04月13日前,向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注意事项: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地址
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管理人办公室(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塔山镇塔山东路紫云壹号项目售楼部),邮政编码:550800。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刘律师,17585133947(微信同号)
二、债权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可到现场进行申报或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申报。
2.债权人也可将完整的债权申报材料制作成电子扫描件,通过添加律师微信扫描后进行申报。
3.申报债权要求及注意事项:
(1)提交填写完整并盖章(签字)的债权申报表。申请表中需说明债权数额,债权形成的时间,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以及债权性质等。
(2)提交债权申报资料清单,并按照债权申报资料清单内容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各类书面申报材料。
(3)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以便管理人与之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文书及资料。
(4)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应提交债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若代理人为律师,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
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物。安顺市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并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一)召开时间地点
本院将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或方式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参会资料
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委托代理人与债权人系夫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为债权人员工的,应提供工作证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