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关注公众号,方便随时交流)婚姻关系中,夫妻居住使用的房产的资金来源、产权登记等情况复杂,导致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争议很大,标准不一,结果迥异。由于房产价值巨大,分割结果对夫妻双方均会产生重大影响,现笔者对结合往所办理的案件,对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常见情形进行梳理归纳,与大家交流学习。
一、离婚时房产分割常见情形
表一:婚前购置房屋
序号 | 购房出资 | 产权登记 | 分割方案 |
1 | 1.一方全款; 2.一方首付并按揭贷款,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 | 婚前或婚后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 房屋归出资方个人所有 |
2 | 1.一方全款; 2.一方首付并按揭贷款,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 | 双方约定婚前或婚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如婚后产权证加名) | 可根据表三进行处理。房屋通常归出资方,酌情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补偿(通常为10%-30%之间) |
3 | 一方首付并按揭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婚前或婚后产权登记在首付款出资方名下 | 协议不成的,通常房屋归首付款出资方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4 | 一方首付并按揭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约定婚前或婚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 | 协议不成的,通常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首付款出资方可给予更多份额,产权归属哪一方均有可能,多数情况下归属登记方或首付出资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
5 | 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赠与双方,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
6 | 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 父母出资可能会被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归出资方子女,分割时考虑父母出资情况,酌情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补偿(通常为10%-30%之间) |
7 | 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 | 父母出资可能会被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父母出资情况,通常由出资方子女多分,最终房屋归属哪一方均有可能 |
8 | 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通常父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通常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但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9 | 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或另一方子女名下 | 通常一方父母出资会被推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会考虑一方父母出资情况,给予出资方子女更多份额,最终房屋归属哪一方均有可能 |
10 | 双方父母共同全额出资 | 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 | 通常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按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
11 | 双方父母共同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 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 | 通常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父母出资比例等情况认定房屋由夫妻按份共有 |
表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
序号 | 购房出资 | 产权登记 | 分割方案 |
1 | 以一方个人财产全额出资 | 出资方名下 | 房屋归出资方所有 |
2 | 以一方个人财产全额出资 | 双方约定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 | 可根据表三进行处理。房屋通常归出资方,酌情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补偿(通常为10%-30%之间) |
3 | 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按揭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 产权登记在首付出资方名下 | 房屋归支付首付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4 | 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按揭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 | 双方约定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 | 通常会被认定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个人首付部分如无明确赠与意思,应视为个人财产。 |
5 |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 一方或双方名下 | 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6 | 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 任何一方或双方名下 | 协议不成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7 | 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 任何一方或双方名下 | 协议不成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
8 | 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 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 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出资按债权处理。 |
表三: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序号 | 出资 | 产权登记 | 分割方案 | 备注 |
1 | 一方名下个人的房屋 | 产权约定转移至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诉讼时产权未转移的 | 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特定条件下,给予方可撤销给予 |
2 | 一方名下个人的房屋 | 产权约定转移至双方或对方名下,离婚诉讼时产权已转移的 | 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特定条件下,给予方可撤销给予 |
二、审理此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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