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和张某乙是一对老夫妻,两人养育了三个孩子:张某1、张某2、张某3。父亲张某甲早在1980年就去世了,母亲张某乙于2019年11月也离开了人世。
大儿子张某1因为身体原因,被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照顾他,法院指定了三位监护人:母亲张某乙、弟弟张某3、妹妹张某2,共同负责照顾张某1的生活和管理他的财产。
张某1名下有一套602号房屋,这是他个人的合法财产。2018年9月,张某1和母亲张某乙签了一份《赠与协议》,把房子送给了母亲,房子也过户到了母亲名下。可没想到,短短几个月后,2019年1月,弟弟张某3作为母亲的代理人,把这套房子卖给了外人孙某。合同上写的价格是397万元,但实际上成交价是432万元。房子很快就完成了过户手续。
张某1得知此事后,立刻向法院起诉。2019年6月,法院判决认定那份《赠与协议》无效,并要求母亲张某乙向张某1支付397万元的售房折价款。但当张某1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母亲名下根本没有一分钱的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暂时终结。
进一步调查发现,张某3全程参与了房屋的出售过程,他是作为母亲的代理人出面办理的。432万元的售房款,大部分都被母亲取走了,而张某3自己也承认,他曾推着母亲去银行取过这些钱。但当被问到钱到底去哪儿了,张某3只说了一句“不清楚”。
几位监护人明明应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却联手处分了被监护人的房产,还说不出钱款的去向。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否违反了监护职责?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卖房的钱该归谁?
房子的归属要看登记。602号房屋原本就登记在张某1名下,是他的个人财产。虽然他和母亲签过《赠与协议》,但这份协议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了,所以母亲张某乙从来就不是房子的合法主人。卖房所得的钱,是房子价值的转化,理所当然应该归张某1所有。
二、监护人做了什么?
张某3虽然嘴上说“不清楚钱去哪儿了”“没直接拿到钱”,但他是张某1的监护人之一,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母亲不是房子的合法主人,却仍然作为代理人参与了卖房过程,还承认帮母亲去银行取过钱。这些行为足以说明,他对卖房款的去向是知情并且参与的。他和母亲的行为,有恶意转移、挥霍财产的嫌疑,严重损害了张某1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监护职责,还构成了共同侵权。
三、钱该不该赔?
退一步讲,哪怕张某3没有直接拿到一分钱,作为监护人,他也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他没能阻止其他监护人转移财产,这本身就是对张某1财产权的侵害。买房人孙某是善意的,对纠纷不知情,也支付了合理的价钱,并且已经办完了过户,属于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所以张某1没办法再把房子要回来了,但他完全可以要求这些共同侵权人赔偿损失。现在母亲张某乙已经去世了,张某3就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432万元的售房款里,包含了前一个判决要求母亲支付的397万元折价款,张某1不能拿双份。如果他在前一个案子里已经拿到了一部分钱,那在这个案子里赔偿时就可以相应扣减。
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3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某1售房款43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社会上需要特别关爱的弱势群体。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体现在方方面面。而他们的监护人,责任重大——必须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监护职责,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绝对不能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相关行为就是无效的。
当多个监护人联手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特别是把被监护人安身立命的房子都给卖了的时候,法律绝不会坐视不管。这样的案子,既要给被监护人一个公道,也要给所有监护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