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婚内99%房产份额赠与的离婚财产分割案,是法院突破不动产登记形式外观、秉持婚姻家庭纠纷裁判实质公平原则的典型实践,更是直面高房价背景下婚内房产赠与纠纷痛点的精准裁判。多年来,夫妻间房产(份额)的无偿给予,一直被认定为普通赠与,并奉行“未给付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一旦给付则除非满足法定撤销权要件否则不得追回”,由此导致很多违背常理的事情堂而皇之发生。
这种状态直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实施方告彻底终结,该解释第5条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条事实上确立了一种有别于债法上普通赠与制度的家庭法上特殊赠与制度——夫妻间房产给予制度。
本案的裁判背景是上述司法解释尚未实施但征求意见稿已发布。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和吸收夫妻间特殊赠与新规精神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了富有前瞻性的裁判,充分保护了赠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房产在中国人的财富结构中占据何种地位,无需多言。在此背景下,婚内夫妻间为何会有房产份额的无偿给予?究其原因和目的,无非是既有对过往的总结和感恩,更有对未来长期共同生活的期许和信赖。换言之,婚姻共同体的长期存续是这种大额财产无偿给予的基础。但本案中男女双方闪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极其短暂,这种无偿给予的基础不复存在,相应标的理应进行清算。
从比较法视角看,本案裁判思路不仅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一致,而且在比较法上也有类似制度作为支撑。无论是德国法上的无名给予(unbenannte Zuwendung)或与婚姻相关的给与(ehebezogene Zuwendung),还是法国法上的基于婚姻的赠与(libéralité en vue de mariage)制度,均以婚姻存续为夫妻间赠与的核心前提。若婚姻关系快速破裂、赠与目的落空,则需对无偿给予财产进行清算,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裁判立足我国立法实践,对上述核心精神进行本土化适配,将婚内赠与界定为具有身份性、目的性的特殊行为,否定单纯以登记形式认定赠与效力,本质上与德、法制度的立法初衷一致,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兼具法理深度与国际视野的指引。
案件裁判过程中,法院严格遵循公平原则,综合考量房屋来源于被告父母拆迁利益、双方婚姻持续时间极短、原告未做任何贡献等要素,最终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同时由赠与方给予相对方50万元折价款。法院明确,仅凭不动产登记行为,不能推定存在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本案中,因双方无书面财产约定、亦无充分协商的证据,法院否定登记比例的财产约定效力,是恰当的。
这起案件的裁判,充分展现了法院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中坚守立法精神、兼顾法理情理,同时吸收域外成熟司法经验的司法智慧与责任担当。其不仅为个案当事人实现了利益平衡,更明确了婚内房产赠与的裁判导向:婚姻并非财产交易,基于婚姻的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回归婚姻关系的本质。本案对于打击借婚姻敛财、倡导正确婚恋观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基于婚姻之给予并不限于房产,但凡大额财产的无偿婚内给予,只要无另外约定,都应认定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基础。现行法对此尚未规定,但理应作相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