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执行人(被告人)为宋某(下称“被执行人甲”),申请执行人为彭某某(下称“债权人乙”),案件涉及被执行人甲前配偶徐某某(下称“案外人丙”)。
1. 债务形成与诉讼保全:
2024年7月2日,债权人乙就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甲。同日,法院依债权人乙申请,对被执行人甲名下一处房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甲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163000元。
2. 提前策划与虚假承诺:
经查,被执行人甲在诉讼前即开始策划转移资产。2024年6月5日,其与配偶案外人丙申请离婚登记,并于次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案涉房产及一辆车无偿归案外人丙所有,全部债务由被执行人甲承担。在明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甲多次以虚假承诺诱使债权人乙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2024年8月13日,保全措施被解除。
3. 迅速转移与资产处置:
保全解除后,被执行人甲随即通过离婚析产诉讼,将案涉房产所有权确认归案外人丙单独所有。案外人丙取得产权后,迅速将该房产出售,导致债权人乙的债权失去重要保障。
4. 执行不能与刑事追责:
2024年10月,因被执行人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送达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甲既未履行债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经查,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2月,被执行人甲被抓获。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开庭审理,被执行人甲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