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拆迁人)、B公司(委托拆迁人)与黄某(被拆迁人)于2015年签订《拆迁房屋回迁安置补偿协议》,结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三、房屋安置甲方在改造工程范围内新建住宅用房安置给乙方,乙方自愿选择某区域内房屋:共三套房屋;六、上房期限: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交(付)款上房手续,逾期不办者,甲方按照回迁通告的规定,将所选房屋按自动放弃处理,所选房屋另行安排,责任由乙方承担。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于2017年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一份,二被告将登记案涉房屋卖于原告王某,该买卖协议明确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出卖方(甲方)黄某、买受方(乙方)王某,达成协议:一、定金:乙方为表示对下述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甲方支付定金计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甲乙双方就下述房地产交易事宜之履约保证金。二、房地产的产权情况:该房地产为回迁房,甲方提供《拆迁房屋回迁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对该房地产所有权的证明,甲方的开发商(A公司)暂时不能给甲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证。对此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乙方表示接受。三、买卖条件及本协议履行:3.1总房价款:人民币¥:36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捌仟元整)。此售价包括甲方购入该房地产费用、上房费用以及将该房地产确权至甲方名下所产生之一切费用。甲方的开发商通知甲方入户并经甲方确权完毕后,甲方义务通知乙方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产权过户,乙方接到通知后有权利决定具体过户时间,且甲方无条件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将该房地产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如甲方拖延不办理,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甲方承诺甲方如有其他债务纠纷均与该房地产无关,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办与该房地产有关的合同手续。乙方通过自筹资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房价款计人民币20万元。支付方式:申请产权过户当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守约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照本协议第3.1条所述总房价款的5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原告王某按照约定将房款交于被告,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己将案涉房屋交付于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对该房产已合法占有居住至今。
原告于2022年知晓案涉房产已符合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后,电话督促被告王某履行案涉房产不动产登记与过户义务,二被告拖延不予配合办理。于是,原告将被告黄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相关规定,现房屋已交付原告居住使用多年,且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将权属登记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不产权证,具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确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变更登记的税费由原告承担。对于剩余房款,原告可在被告办理确权登记时支付给被告。
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就案涉房产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某剩余房款20000元;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税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取得不动产确权证后10日内将登记变更至原告名下,过户所发生的税费均由原告承担;A公司在被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协助提供办证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律师说法】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商品房属于不动产,商品房买卖的目的除了获得居住使用的权利还应包括进行转移登记获得所有权。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义务既包括将商品房的使用权交付给买方,还应当包括配合将商品房的权属转移登记至买方名下的交付义务,两个层面的交付义务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