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老鬼不胡说
一个混迹央企多年的工程书生
兄弟们,最近有没有刷到这条央企高管“被降薪”的维权视频。

我大体捋了下事情的脉络,主人公“Aaron大叔”,清华大学博士后、北京大学硕士、矿业大学硕博、天津商大学士、铁建地产子公司前高管......
这些名头摆出来,那都是人上人呢。
2025年5月份,自己的工位在下班后被“抄家”,办公物品被收走,私人物品被翻动检查,现场一片狼藉,凑巧的是,此前不久公司一把手刚刚调整。
主人公怀疑此事与一把手调整有关,而且更狠的是他在过去5年内4次降薪,降薪幅度超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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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到降薪,我们工程小伙伴并不陌生,尤其是这几年行业阴霾一直笼罩在我们头顶,随时有可能将我们任何一个人吞噬掉。
跟房地产相关的企业可能更严重,而这个故事的主人公就是中X地产公司的前高管。
我们尚不用去验证他的高管身份是真是假,单单是这些学历就已经超过了多数人,有人可能说那可能都是后继学历。
你们要注意一个问题,在国央企,往往是那些领导在坐上领导岗位后,最喜华堆砌后继学历,尤其是清华北大的学历,说出去那都是“面子”。
而这个Aaron大叔搞了一个“清华大学博士后”,这应该不是简单的后继学历那么容易的,我查了一下,要满足下边这几个条件“必须获得博士学位 + 单位同意脱产 + 满足设站单位要求 + 通过中国博士后网备案”。
这些就足以说明他在原单位是重点培养的对象。
即使如此,公司仍然没有给予保留最后的体面,那不是辞退,是“驱逐”。
他能坐到那个位置上,学历是一方面,在央企还是要看情商,要看背景的,说明这个Aaron大叔应该做的都可圈可点。
那就只剩一种可能—私怨公了,且等我后续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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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提醒大家的主要是另外一个点—单方降薪。
就是你们已经或者即将面临的降薪问题,我理解下行背景下公司的难处,我也理解我们身在局中的不得已。
但是我仍然想告诉你:大部分公司单方面降薪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薪酬标准正是劳动合同的关键条款之一。
而实际工作中,我们所签订的合同在薪酬标准处经常模糊处理,比如:采用最低工资标准、约定金额远低于实际发放金额等。
我也特意翻出了我的合同看了下,确实如此。

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维权,也已经有很多类似的判例可以供我们参考。
其中北京法院网曾刊登过一个真实案例:
李先生在某工程公司任机电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按同期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但实际每月到手工资约6000元。后来公司想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李先生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而非合同写的“最低工资”。
法院的释法原文是: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并非是认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唯一凭据……法院会审查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发放情况,对劳动者的真实工资标准予以查明、认定。
怎么样,有信心了吧!
我也把平时需要收集的资料留在评论区,之后我计划专门写一篇维权的文章,帮大家梳理明白维权的步骤,希望我们都不会用到。
随着离开行业的兄弟越来越多,这样的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困惑也会越来越多。
唯愿岁月静好,也要未雨绸缪。
诸君共勉!

人生海海,知己不过二三;山山而往,良言十之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