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14 星期二25447 00075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28)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28): 婚后, 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子女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二十八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后 | 一方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 | 登记在双方或对方子女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
开宗明义,这种情况下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房产。本文第28种情况和前文第27种情况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登记情况的不同。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尚且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遑论登记在夫妻双方或者对方子女名下呢。有观点认为,婚后乙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无论登记在己方子女抑或是双方子女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时,父母出资应认定为赠与。[1]
参考文献:[1]黄蓓、孙路路:《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载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