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2022年12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监察委员会以蔡某某涉嫌受贿罪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同日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蔡某某可能另涉洗钱犯罪,经书面征求湖里区监察委员会意见后,将线索移送厦门市公安局。2023年2月10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某犯受贿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14日,厦门市公安局以蔡某某涉嫌洗钱罪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10日以蔡某某犯洗钱罪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补充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受贿罪。一是蔡某某获得的两套房产增值收益属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蔡某某支付的定金仅为应当支付定金的五分之一,且支付定金后一年多时间内未按规定签订认购及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但其不仅未承担违约责任,反而继续“锁定”房产,待房价上涨再出售获利,实际上规避了真实出资购房需要承担的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蔡某某的行为并非正常、真实的市场交易,实际上未取得两套房产的所有权,无权进行处置,无权获取房产增值收益,其获得的504.2万元本质上是请托人对本属于自己的售房收益的让渡,系为感谢蔡某某职务行为而给予的好处。二是双方具有行受贿主观故意。蔡某某的供述与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某、许某某明知蔡某某没有处置两套房产的权限仍将房产增值收益给予蔡某某,是为感谢蔡某某在公司借款事项上提供的帮助,蔡某某亦明知其能够获取相应收益是因为利用职权为陈某某、许某某提供了帮助,行受贿意图明确。
关于受贿数额应以陈某某、许某某先后给予蔡某某的优惠总额还是蔡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以及蔡某某支付的20万元定金是否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与低价买房或高价卖房等受贿行为不同,蔡某某在没有购买能力的情况下,仅支付少量定金“锁定”房产,目的不是为了购得房产,而是待房产增值后出售获利,陈某某、许某某所要输送的也是房产增值收益,如以陈某某、许某某先后给予的优惠总额认定受贿数额,相当于肯定蔡某某购房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与双方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不符,而以蔡某某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蔡某某付给请托人公司的20万元定金,是为使认购、出售、转款等过程貌似具有交易特征而进行的掩饰行为,请托人公司收款后未退还给蔡某某,蔡某某实际获利数额为504.2万元,以此认定受贿数额妥当。
裁判结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受贿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蔡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