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5)沪0115民初34075号
问: 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名下的房产归未成年女儿所有,等女儿成年后过户。十几年后女儿成年了,父亲反悔,说自己还享有一半产权,拒绝过户,法院会怎么判?这种约定能反悔吗?
答: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是夫妻双方综合考虑子女抚养、情感、财产分配等多种因素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未征得另一方及子女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不得单方反悔或拒绝履行过户义务。本案判决案涉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父亲须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1于200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日生育女儿王某2。双方于2014年1月7日协议离婚,2014年7月26日第二次登记结婚,2015年8月11日协议离婚,2016年6月8日第三次登记结婚,2016年7月18日再次协议离婚。2016年7月18日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育有一女王某2,2006年2月1日出生,抚养权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男方名下二套房产:1、静安区(静安康寓)房贷由王某1承担;2、静安区(三鑫花园)房贷由宋某承担。以上二套房产所有权归女儿所有,等王某2成年18周岁后,男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无房产处理权,有居住权。双方除房贷外无共同债务。”
案涉房屋(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分别于2016年12月7日、2018年12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债权数额各为1,000万元。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归第三人王某2所有;2.判令被告王某1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及理由:双方离婚时约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王某2所有,等女儿成年18周岁后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1辩称:受购房政策影响,原、被告经过三次结婚、离婚,每次离婚前原告都让被告写一份欠条,其实都是无中生有。2016年7月18日原告为了再买一套房,又让被告离婚。被告在案涉房屋中有50%产权份额,要求保留案涉房屋的份额和居住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某2述称:要求被告履行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举证质证
原告宋某提交证据:
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2016年7月18日),证明双方约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女儿所有。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案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334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相关事实。
被告王某1辩称意见: 未提交书面证据,仅作口头陈述。
第三人王某2述称: 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证: 对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5民初3334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确认。
三、裁判理由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在2016年7月18日协议离婚时约定了上海市静安区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王某2所有,等第三人王某2成年18周岁后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中其仍享有50%产权份额的意见,明显与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辩称意见,不属本案审查处理范围,故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四、裁判结果
一、位于上海静安区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王某2所有;二、被告王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第三人王某2将上海静安区房屋产权过户至第三人王某2名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宋某、被告王某1各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