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某(2020年1月19日去世)与陆某某(1990年去世)系夫妻,育有一女王某;高某系王某之女(王某某外孙女);周某某系王某某外甥女,多年照顾王某某生活起居直至其去世。
A房屋于2001年登记为王某某与高某共同共有。2009年4月7日,王某某订立公证遗嘱,明确A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周某某继承,原因是周某某多年照顾其生活。王某某去世后,周某某主张依遗嘱继承房屋份额;王某、高某以周某某未在王某某去世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为由,主张其放弃遗赠。一审判决A房屋由周某某、王某、高某按份共有,其中周某某占25%,王某占25%,高某占50%。

双方观点
周某某:王某某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自己多年照顾王某某,应依遗嘱继承房屋份额。王某某去世后,自己在60日内已通过向高某发送遗嘱照片、与亲属沟通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并有证人证言佐证。
王某、高某:依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即王某某2020年1月19日去世后至2020年3月30日)作出接受表示,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周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认定为放弃。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A房屋由周某某、高某按份共有,其中周某某占50%,高某占50%。
裁判理由
《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放弃表示,逾期视为放弃”,其立法目的是避免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但法律未限定“表示形式”和“表示对象”:
形式上,书面、口头或特定行为(如主张权利、持有遗产凭证等)均可,只要能体现接受遗赠的意思即可;
对象上,可向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与继承/遗产密切相关的人作出。
周某某早已知晓公证遗嘱,且在遗嘱订立后仍照顾王某某十余年直至其去世,具有接受遗赠的合理动机。
王某某2020年1月去世后,证人汤某某证实:2020年2月(60日内),高某曾向其提及周某某发送遗嘱照片,并认为“对王某不公平”;结合周某某持有房屋产权证、与亲属交接物品时未放弃主张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综合上述证据,周某某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已达到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应认定有效。故王某某在A房屋中的份额(50%)由周某某继承,与高某(原共有人,占50%)形成按份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