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方需具有良好的信誉【执行标准:以出租方出具的《经营方案确认函》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经营方案确认函》及《实地勘察证明》【执行标准:须于挂牌后第八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商业计划书(内容包括且不限于运营经验(提供合同、照片)、业态定位、运营方案、营销模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及品牌授权书,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承租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及《实地勘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