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中“高评高贷”的法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房产买卖中“高评高贷”的法律认定
一、何谓“高评高贷”
“高评高贷”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一种灰色操作模式,指通过虚高评估房产价值,从而从银行获取更高额度贷款的行为。在操作流程上,通常涉及签订“阴阳合同”:一份以实际房价签订的“阴合同”反映购房者的真实购房价格;另一份以较高房价签订的“阳合同”则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此外,买卖双方往往另行约定,卖方收到银行放款后将超出实际成交价的部分返还给买方,从而实现低首付甚至“零首付”购房。
应当指出,民法典本身并未对“高评高贷”作出直接的专门规定,但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可从民法典多个核心条款中找到认定依据。
二、民法典框架下的合同效力认定
1. 第146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所谓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在“高评高贷”中,买受人以抬高后的价格签订“阳合同”以获取更多贷款,买卖双方均明知该价格并非真实成交价,属于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该“阳合同”依法无效。而隐藏在实际交易背后的真实买卖行为,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判断效力。
2. 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高评高贷”行为虚增房价、套取超额银行贷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和房地产交易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亦应认定无效。
3. 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高评高贷”中的买卖双方与中介机构合谋,损害银行利益或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同样符合本条规定的无效事由。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是“高评高贷”的核心操作手段。“阳合同”(虚高价格)因系双方为获取贷款的虚伪意思表示,依法无效;“阴合同”(真实成交价格)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但其中关于虚增价格以骗取贷款的约定,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第三人利益,亦属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高评高贷”中的中介报酬主张持否定态度。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认定中介机构以“零首付”宣传吸引购房者,虽促成了买卖双方签署合同,但该合同系抬高房价套取高额度贷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居间行为违反中介机构的基本职业规范和行为操守,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委托人利益,故对中介要求支付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四、违约责任认定与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在“高评高贷”中,一旦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各方均应返还依合同取得的财产。银行作为善意放贷方,可主张提前收回贷款;购房者若已入住房屋,需处理返还事宜;卖方已收到的多贷部分亦需返还。各方在操作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将直接影响损失赔偿的责任分配。
五、民事与刑事责任的交叉
“高评高贷”不仅涉及合同效力,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资产评估价骗取银行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骗取贷款数额较大或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则涉嫌骗取贷款罪,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明确将“高评高贷”界定为金融领域“黑灰产”的重点打击对象,相关人员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等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结语
综上,“高评高贷”在民法典框架下面临多重法律否定评价:涉及“阴阳合同”的部分可能因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涉及损害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部分亦属无效;参与各方的过错将影响责任分配;情节严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规制此类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房地产交易各方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