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女方所有,但男女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产一直登记在男方名下。后男方因个人债务导致上述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女方是否有权基于离婚协议请求法院停止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
原则上不可以。因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基于物权变动的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的原则,该房产仍属于男方财产,法院强制执行该房产并无不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仅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构成约束,并不能对抗第三人,亦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则上女方不能基于离婚协议约定请求法院停止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例外情形
如男女双方非因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目的,且债务并非基于对房产公示的信赖而形成,则可请求法院停止强制执行。具体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标准进行认定:
1、离婚协议形成时间早于被执行的债务的形成时间;
2、未办理房产过户,并非因女方原因而产生;
3、被执行的债务的形成并非基于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