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小男孩出生于武汉。他一定不会想到,他的出生竟然会和国内信托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联结在一起。2019年,他五岁的时候,被业内人士争论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爆发。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正是这个小男孩,他的信托受益权和信托资金本身,因为委托人债务,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所谓“国内第一案”,是因为相关争议前无来者,国内没有先例,这个案件必然会成为国内信托法领域里程碑式的标志性案例。小男孩既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不幸在于,他的家庭不够完整,父亲和母亲没有结婚,父亲另有合法配偶和家庭,他是私生子。幸运之处在于,在他一岁时,家里大人围绕他的未来进行过深入讨论,决定给他足够多的财产以保障他的未来生活。这些财产包括:一套万达广场272平米的房屋,用于居住。
一套紫阳之星58平米的学区房,用于上户口和将来上学。
父亲一次性出资2800万元,用于购买W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产品,每月给他发放6万元生活费,足以保障他终生生活无忧。
按照小男孩母亲的说法,这个方案不仅得到了他父亲的支持,还得到他爷爷和叔父的认可,是胡家人的一致决定。(小男孩的父亲姓胡,母亲姓张,他随母姓,下文用张某某指代。)如果家长们的讨论意见能通过合法合规的家族信托方式固定下来,便不会有后来所谓的“第一案”。可惜,除了无法为自己发声的小男孩,其他人似乎都不太想信守承诺。(声明:以上事实描述来源于小男孩母亲张M在庭审时的陈述,本文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文仅限于讨论家族信托的相关专业问题。)所谓第一案,乃是系列案件,各方当事人关系图如下:
根据裁判文书网及相关网站的公开信息,这个案例的脉络大致如下:
2015年,据小男孩张某某母亲张M陈述,为解决张某某的居住和未来上学问题,父亲胡F将原本在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赠与张某某,即万达广场272平米房屋和紫阳之星58平米学区房。因为张某某只有1岁不能做产权人,在房管局工作人员要求下,将房屋登记在张M名下。张M说这件事情胡F的父亲胡Z和弟弟都知情。因为这两套房屋原本在公司名下,公司的股东是张某某的爷爷胡Z,这为后来发生的诉讼案件埋下伏笔。
2016年前后,胡F一次性向张M转账2800万元,用于为张某某设立家族信托。
2016年1月,张M在W信托公司设立《W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存入3080万元资金,受益人是张M自己、张某某,以及张M的父母和舅舅,共计5人。2020年5月在诉讼期间,张M将受益人变更为张某某一人。
2019年,胡F的妻子杨L起诉胡F与张M,以夫妻共同财产被侵犯为由,要求张M返还不当得利3383万元(以下简称不当得利案件)。其中包括胡F转账的2800万元。
同年,胡F的父亲胡Z以公司股东身份起诉张M,以侵害公司财产利益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M应返还两套房产(以下简称返还房产案件)。
该两案目前没有最终判决。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不当得利案件中杨L胜诉的概率很大,张M需返还3383万元。
返还房产案件中张M本已在一审时胜诉,但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根据发回重审的意见,对张M似乎不利。张M在一审庭审中自认该两套房产实为胡F个人财产、只是登记在公司名下,将表面上属于胡家公司赠与房产之事实,变成胡F个人赠与。二审法院据此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查明事实。
在不当得利案件中,杨L申请法院对张M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法院裁定书显示,张M名下的5套房产和3份网签房屋买卖合同权益,以及银行账户、路虎汽车等均被查封冻结。
简言之,张M名下所有财产都有可能被强制执行,最终一无所获。
不得不说,正如张M在相关案件庭审中所感叹的那样,所有人都突然开始针对她。在不当得利案件中,根据财产保全申请人杨L的申请,武汉市中院相继作出几份重要的财产保全裁定,主要内容包括:
冻结委托人张M与W信托公司签订家族信托中出资的信托资金2800万元;
要求信托公司停止向委托人张M、受益人张某某或其他第三人支付信托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张M作为信托委托人,张某作为信托受益人(张M以法定监护人名义代表),分别对此提出异议申请。武汉市中院驳回了张M的异议申请,理由在于:
“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委托人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同时,武汉市中院则支持了受益人张某某的异议申请,认为:“受益人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应中止对案涉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
可见,法院更注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张某某的权益,对张M的诉求则是报以怀疑态度,不予支持。
关于法院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为针对家族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业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它只是类似于外国法律的“假处分”、“中间命令”,并不是真正的强制执行。另一种认为:保全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之一,禁止信托财产分配的保全措施也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构成了实质的干预,也应受信托法第17条规范(赵廉慧老师观点)。
周天林律师的观点可能更为务实:“法院照顾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采取名义上理论上的所谓‘强制执行措施’但也毫不妥协的通过程序上的司法裁量权冻结了信托利益的回转路线(资金回流张M),与其说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误解,不如说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不当得利返还的确定性之间的某种艰难的权衡。”
不论各方如何争议,也不去评论其中的道德问题,相信各方,包括争议当事人、法院、信托公司、学者律师等看客,唯一能达成共识的一点意见就是,孩子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所谓的“家族信托”原本也是为他设计的。
然而,套用一句俗语,心不诚则不灵。这份家族信托虽然还不到提前清算终止的地步,但演变至今,已经是一地鸡毛。分析其中缘由,可以发现不论是委托人是否有为小男孩设立信托的真诚意愿、还是受托人愿意履行忠义义务全力保护受益人的权益、还是司法机关能否发现或愿意去发现掩盖在案件表面材料之下的事实真相,都是颇为让人疑虑的。
(一)委托人不真诚之一
家族信托通常认为具有财富规划与传承、风险隔离、税收筹划、资产管理、后代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等功能。笔者认为,如果说家族信托有一个核心价值观的话,便是:通过信托财产体现设立人的自由意志。
委托人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本来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份法律上脱离自己管辖的信托资产,且可以永续运营和传承下去,体现自己的自由意志,关怀全体家族成员的未来,尽可能久远地以自己之力帮助他们实现美好生活,映射家族首长的光芒。可以说,惟有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才是树立自己家族首长地位的一种最佳的、最具有仪式感和历史感的工具。反观之,例如在本案中,或许小男孩的父亲胡F根本不想有这样的“自由意志”,而只是想拥有通俗意义上的随心所欲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意愿;顺心的时候,可以依据小男孩母亲的请求或者营销员的推销,“购买”一份家族信托产品(而不是深思熟虑后去依法设立);不顺心的时候,例如本案中胡F与张M可能于2018年左右已分手,便隐藏在幕后任由父亲、妻子出面欲索回相关全部财产。
(二)委托人不真诚之二
张M是小男孩的母亲,是W信托公司这份家族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即便如此,从相关事实可以看出,她作为委托人,很难说是真心实意的。
张M设立信托时,受益人最初是张M自己、张M的父母和舅舅、孩子张某某,共计5人。我们无法得知信托合同的细节,但是单纯从信托财产缩水的速度,就很难让人相信张M设立信托是为了如其所言:“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张某某提供生活、教育、婚姻等物质保障,基金每个月的收益用于张某某的开销。”
根据W信托公司对法院的反馈:信托财产于2016年2月5日设立,初始规模3080万元;依据最新的估值数据,截止2020年7月31日信托财产净值为1183万元。有好事者特意计算,这份信托财产平均年流失额为421.55万元,年流失率为13.7%。照此速度,预计再过2.8年即2023年初就将丧失殆尽,很有可能和这一系列案件最终尘埃落定时的终止时间是一致的。
我们不知道委托人、受益人对这份信托财产的提取规则到底是什么,但可以肯定的是,五六岁的小孩张某不可能花这么多钱,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其他财产受益人依据信托合同支取且有权利支取了近2000万元资金。考虑到受益人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张M自己支取了资金。在诉讼过程中张M将受益人变更为张某某一人,此刻,总有一种欲盖弥彰但为时已晚的感觉。在客观上她已经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本来留有合理解释的余地但如今已没有解释的空间。
特别是,根据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看出,张M除了拥有上述返还房产案件中的两套房产之外,还另有三套房产,外人暂无从得知这三套房产的购买时间。不过,不算这五套房产,张M还购买了三套房屋,分别是:汉阳区两套公寓房,面积均为39.53平方米(合同备案号:阳18038XXX),以及武昌区百胜中南首府项目的一套办公楼53.60平方米(合同备案号:昌17031XXXX)。有理由怀疑,张M购买这三套房产,是利用了信托财产的分配收益。顺便说一句,张M到底是有多么不信任信托公司管理资产的能力,一定要把流动性变成不动产呢?
(三)受托人不能嫌麻烦!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W信托公司为什么没有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站在笔者的角度,其实这是令人最失望之处。虽然有人评论说,估计张M和W信托公司私下里对提起执行异议是有商量的,采用由委托人、受益人分别提出执行异议的方案,从其效果看也不错,法院至少支持了受益人的异议请求。
然而,受托人W信托公司有信义义务,“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一个殊为不易的任务,他被期待诚实并且公平地为了信托的最佳利益行事。”(《衡平法与信托法:数世纪的结晶》斯蒂芬·加拉赫著)。它更是“一个麻烦”,但不能因为麻烦,不能因为担心会有某种不利影响,就自己不去申请执行异议,而让委托人和受益人出面去申请。
这种不发声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违反了信义义务。在这个案件中,各种争论其实对信托事业本身并没有什么伤害,反而是越辩越明,相信武汉中院的法官能够在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上找到较好的平衡点。反而是W信托公司的不出面行为,才是真正伤害信托事业的严重不作为。信托法的核心在于合理规制受托人的行为,同时鼓励受托人基于信义义务谨慎而专业地行使受托权利。但是,如果受托人不能替受益人积极主张权利,人们怎么可能放心将信托财产交给你呢?
特别是,本案中的受益人张某至今也只有8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如果张M所言胡F最初是为了保护张某利益而出资2800万元设立信托,那么,张M可能也有不当损害张某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难道最恰当的维护张某合法权益的声索人不正是W信托公司吗!
而且,这一系列案件毕竟涉及到家庭隐私、孩子的未来,由信托公司出面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力争达成和解,最终实现殊途同归,可能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总之,这是一件麻烦,但又是受托人必须去解决的麻烦。
(四)当事各方利用司法程序谋取私利的隐忧。
在返还房产案件中,根据张M的陈述,她说胡家把两套房子留给孩子张某某,且得到孩子父亲、祖父、叔父的认可,从常理推断,似乎是可信的。当然,进入诉讼后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证据,包括孩子祖父胡Z或叔父是否去过万达房产家中,都是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
问题在于:在我国司法体系下,祖父胡Z、叔父、胡F能否出庭作证?能否实话实说?法官基于何种理由判断其所言是真是假,如何在判决书中描述采信或不采信理由?都是令人担忧的。可以对比最近发生的另外一个家族信托案件:东加勒比最高法院审理涉及鲁南制药股权家族信托时,法官对证人的询问及对证人证言的判断结论;通过判决书的充分呈现和披露,看客们基本上可以信赖这份判决书的公平公正性。
同样,在不当得利案件中,如果按照双方争议表象去审理,仅仅讨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得利问题,而不去或无法去探究背后隐藏的信托事项,所做出的结论很有可能是不公平的,损害了孩子张某某的权益。
特别是,即使去审理信托事项,因为委托人张M设立的这份信托是可变更可撤销信托,其财产来源不合法(源自胡F非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份信托依然有可能被撤销。
问题在于,这是否公平?看似皆大欢喜、充分惩罚第三者的判决结论,是否忽略了真正权利人即小男孩张某某的权利?张某某本人无法发声,他的法定监护人张M本就有利益冲突,而且已经有过不值得信赖的行为,那么,谁来替张某某发声呢?
况且,表面上看属于公司自有房产的返还房产案件,其本质其实也是一项信托,是胡家作为委托人,将房产登记在张M名下,受益人为张某某的民事信托。
当我们在域外寻找类似解决方案时,英国法的衡平法或许才是最适合的解决之道。衡平法要求大法官凭着良心而判案,它是一种“对法律正义的更正”,它填补法律的缝隙,减轻僵硬适用法律所导致的严苛或不公平。在衡平法之下,或许可以真正探求胡家人在将房产登记在张M名下、转账给她2800万元,是否构成一项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为张某某的信托?张M表面上是委托人,其实是受托人,她如有侵犯信托财产的行为,同样应得到纠正和制裁。
信托法本来就是衡平法。
总之,国内发展家族信托事业任重而道远。需要保持对信托的真诚与敬畏,保持对自己自由意志的真诚与敬畏。相关参与各方,包括信托公司和专业顾问,尤其需要怀有对信托事业的敬畏,对履行自己信义义务的真诚和忠诚。惟有如此,方可真正设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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