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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于“全款购房”、“忠诚保证”与“财产分割”的真实判决解读
案件导读
离婚不仅意味着情感关系的终结,也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分割。当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当日全额出资购房,房产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丈夫为安抚流产妻子写下的“若我提离婚,房子归你”的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近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本文将带您梳理案件焦点,解读法院判决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 基本案情:从恩爱到对簿公堂
毛先生(原告)与黄女士(被告)于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看似美好的婚姻背后,却因猜忌与矛盾最终走向破裂。
- 房产:结婚当日,毛父开始出资,至2021年3月付清全款178.8万元,购得浦江县某处房产。该房产于2021年3月2日(付清全款次日)登记在毛、黄二人名下(共同共有)。
- 车辆:2023年3月,二人婚后购买一辆保时捷汽车(车牌浙GXX**)。其中15万元购车款系黄女士向毛父所借。
关键插曲:2023年7月,因胎儿染色体异常,毛先生建议妻子引产,并亲手写下《保证书》:“如毛XX提出离婚,房子……归于黄XX,给黄XX一份保障。”黄女士于7月27日进行了引产手术。
婚姻破裂:2024年11月,毛先生收到黄女士与他人同在酒店房间的照片,认为妻子出轨,并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于2025年2月判决双方离婚,但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问题未处理,需另行起诉。于是,有了本次“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二、 法庭交锋:双方的诉请与抗辩
原告毛先生主张:
- 分财产:分割保时捷车辆、黄女士名下的100万元存款、以及前述房产(要求归己所有)。
- 分债务:分割包括购车借款15万元在内的共计56万余元“共同债务”。
- 要赔偿:以黄女士婚内出轨为由,要求支付损害赔偿5万元。
被告黄女士辩称:
- 房产归属:依据《保证书》,若毛先生提出离婚,房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 存款异议:否认持有100万共同存款,并要求分割毛先生2024年底收到的91万余元“经营流水”。
- 债务与赔偿:对大部分债务不知情,且损害赔偿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三、 法院判决:一槌定音,法理明晰
浦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各项争议逐一认定,并作出如下判决:
焦点一:保时捷车辆与相关债务
- 处理:经法庭组织竞价,车辆归黄女士所有,黄女士需补偿毛先生19万元。
- 购车债务:因购车所欠毛父的15万元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7.5万元。
焦点二:百万存款与经营流水
- 毛先生主张的100万存款: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仅为资金往来流水,无法证明被告处仍实际保有该笔存款,且无证据证明黄女士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 黄女士主张的91万经营流水:该款项为毛父转入,毛先生否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女士举证不足。故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 存款分割:法院以双方关系恶化的起点(2024年11月1日)为时间节点,根据双方申报的存款数额,判决黄女士补偿毛先生存款差额7324.72元。
焦点三:损害赔偿请求
- 认定: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范围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问题。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
⚖️ 核心焦点四:房产分割与《保证书》的效力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法院的论述体现了严谨的法律逻辑:
《保证书》性质认定:法院认为,该保证书是黄女士“出于引产后可能导致自身不孕的考量,将配偶的忠诚义务与财产进行直接捆绑,对配偶的离婚权利予以限制”。鉴于本案的离婚事由(感情破裂涉出轨争议)与生育问题无关,因此该保证条款不作为本案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黄女士以此主张房屋全部归其所有,未被采纳。
- 该房产由毛父在双方结婚当日开始出资并付清全款,登记在双方名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但在分割时,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
- 法院综合考虑出资情况(毛父全额出资)、产权登记时间(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婚后引产事实等因素,判决:
- 由毛先生给予黄女士补偿。补偿金额综合考虑后,按法院酌定的房屋市场价155万元的20% 计算,即31万元。
四、 判决结果汇总
经折抵各项补偿款与债务后,法院最终判决:
- 房产:归原告毛先生所有,毛先生支付被告黄女士补偿款 31万元。
- 车辆:归被告黄女士所有,黄女士支付毛先生补偿款 19万元。
- 存款:黄女士支付毛先生存款补偿 7324.72元。
- 债务:购车所欠15万元债务,由双方各承担7.5万元。
- 折抵:以上款项经折抵后,最终由毛先生支付给黄女士112675.28元,并交付车辆。
五、 律师视角与启示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是关键:本案再次警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即使全额出资,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但分割时会极大倾向出资方子女。如有特殊约定(如借款或仅赠与自己子女),务必保留书面证据。
“忠诚保证”或“财产协议”需谨慎:以限制对方离婚自由或附加人身关系条件(如“不出轨”、“必须生育”等)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效力存在极大不确定性。法院会审查其公平性、是否涉及限制基本人身权利。真正需要规划财产,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财产分割以“现存”为原则:主张分割存款,必须证明该笔存款在分割时仍然存在。仅提供历史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对方当前仍有等额资产,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区分“案由”,精准起诉:“离婚纠纷”可一并处理财产、债务、抚养、赔偿问题。“离婚后财产纠纷”仅处理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和债务。损害赔偿等请求需明确诉请,否则可能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被驳回。
诉讼策略:证据为王:无论是证明对方隐匿财产、债务为共同债务,还是证明对方存在过错,都需要扎实的证据。如本案中,毛先生提供的“出轨照片”因证据形式单一、无法直接证实“出轨”事实,相关赔偿请求未在本次诉讼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