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出售个人房产所得价款购买的新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形式变化而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但本案二审之所以能改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一份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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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婚后一方变卖婚前房产再购房,资金未隔离、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专款专用的,不直接认定为个人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贡献度酌情分割。
案号:(2023)粤01民终16539号。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06年5月结婚,2022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并未处置财产。
2013年3月10日,男方以780000元的价格出售婚前A房产。同年3月21日,又以1288000元的价格出售婚前B房产。
2013年3月22日,男方购买案涉房屋和车位,总价格196万元,在当年的3月22日至9月16日,分6笔付清了该款项。
现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房屋、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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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案涉房产、车位为男方个人财产,驳回女方全部诉请
1 案涉房屋、车位均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登记时间为双方结婚之后。
男方为证明其购买上述案涉房屋、车位的资金系出售其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所得,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据。
女方认为男方出售婚前房产所得与其需支付给案涉房屋原房东的金额之间的12万元差额,系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2 女方质疑男方出售B房产的售价,认为售价仅有90万元,但根据上述银行转账记录,男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收取的B房产购房款已经有128万元,故对于女方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3 综上,男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婚前出售个人名下房屋,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和车位,故案涉房屋和车位应为男方婚前财产。
女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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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分割案涉房屋、车位,补偿女方155万
1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本案房产及车位登记至男方名下的时间是在双方结婚之后,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
双方对于婚后财产未有作特别约定,故该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改判关键在这里:
2 男方主张该财产的资金来自于其出售婚前两套房屋,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显示,男方出售的两处婚前个人房屋取得的款项进账后,
"既有部分取现、消费,同时也在其间有其他来源的款项存入,由此可见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婚后的财产并未作明显的区分,"
在账户中均体现为货币形式,而货币属于种类物,无法认定案涉房屋资金来源100%来自男方出售个人婚前房产。
3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案涉房屋及车位归男方,对于是否应当补偿以及补偿金额存在争议。
一方面,女方表示“当时有说卖掉A房屋和B房屋来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屋”;
另一方面,男方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案涉房屋及车位前出售了两处房产,
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及案涉房屋及车位的出资贡献度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又考虑到案涉房屋及车位在婚后增值较大,再结合女方带女儿共同生活,
在双方已就案涉房屋及车位作价达成一致意见为520万元的基础上,
本院酌情认定男方向女方补偿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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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提醒:
1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一定要分开放。
如果用婚前财产买房产、车子,建议单独开一个银行账户,专门存放这笔钱,并且只用于这笔交易,不与婚后收入、消费混用。
2如果能签婚内协议,记得写上:婚后购买的XXX财产,出资来自一方婚前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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