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不知情买了有租客自杀过的二手房,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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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
刘某按市场价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支付首付款后,才发现该房屋多年前发生过租客自杀事件。卖家在交易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现在刘某因心理忌讳不愿继续购买。请问,卖家的行为合理吗?刘某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答:卖家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的行为不合理,刘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俗称“凶宅”,这属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信息,出卖人有义务主动披露。卖家明知房屋发生过租客自杀却故意隐瞒,有违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凶宅”这一信息会影响房屋价值和购买意愿,属于出卖人应当披露的重要事实。隐瞒此类信息,使刘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根据以上条款,刘某有权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款,并要求卖家赔偿税费、中介费、贷款利息等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