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核心,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后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伦理底色。财产分割并非不均等就当然构成恶意逃债。
人民法院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干预婚姻家庭内部财产的合理分配。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身份关系属性,避免因不当撤销,破坏离婚后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债权人能否撤销
——汪某与赵某、雷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汪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赵某等,法院判决赵某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汪某的债权未获清偿。
汪某发现,赵某于2020年6月与妻子雷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无共同存款;位于滨湖区的某房产归雷某所有。汪某认为,该房产虽系雷某婚前购买,但赵某与雷某婚后共同还贷,赵某在负债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应得的房产补偿权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实现,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并由雷某返还赵某应享有的财产权益75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系雷某婚前购买,首付款、部分还贷均来源于雷某父母,关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问题,经核算,赵某放弃的补偿权益最多为20万余元,在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结合子女由雷某抚养等约定,该部分归雷某所有符合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法定原则。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子女抚养负担等因素,该财产分割条款不存在利益显著失衡或恶意逃废债务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司法实践中,个别负债夫妻试图通过离婚协议“金蝉脱壳”,将共同财产悉数转移至未负债一方,使债权人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恶意逃债的财产分割条款。但适用撤销权,并非简单“一刀切”。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核心,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后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伦理底色。财产分割并非不均等就当然构成恶意逃债。
人民法院应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维度进行综合判断。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非干预婚姻家庭内部财产的合理分配。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尊重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身份关系属性,避免因不当撤销,破坏离婚后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