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法院一纸“酌定”判赔四十四万
73岁的退役女军人闫淑英,2015年在郑州铁路局退休后,牵头7位退役军人亲属(大弟:闫长信军人、小弟:闫永忠军人、妹妹:闫信英军人、侄子军人、侄女军人等,以7套房产抵押共筹集1350万元,投资河南省军区第一招待所(现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有限公司),租期五年。闫淑英与紫荆山宾馆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房产2462.7平米,按照紫荆山宾馆要求,严格按照五星级宾馆标准进行土建和豪华精装修,总投资2000余万元(年租金4103038元,2017年下调至2360000元)。
2018年,中央军委停止军队有偿服务,合同依约终止。退役军人闫淑英没有任何过错,装修残值,经金水区法院授权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879,450元。一审法院判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赔闫淑英439,725元,占评估价的一半。而对闫淑英租赁紫荆山宾馆2085平米的最核心租赁区域,被评估公司以“灭失”为由不予评估,等于零补偿。
判决书写着“公平补偿原则”,却没写为什么是50%。那一半损失,凭什么让退役军人闫淑英承担巨额经济损失?

更离奇的是:诉讼审理期间,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未经请示金水区法院同意批复,将2085平米部分装修大面积拆除(系销毁证据嫌疑)。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到达现场时证据销毁已经没了。金水区法院在诉讼审理期间,对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未经请示金水区法院同意擅自拆除系销毁证据行为未作评价,那部分价值(闫淑英自算近1000余万元)既没判,也没说下一步怎么办。
一份没有过错方的判决,一份没有说理的“酌定”。这是公平,还是糊涂?
一、合同提前终止,无过错方巨额经济损失如何补偿?
2014年,闫淑英与河南省军区第一招待所签订租赁合同,承租金水路路8号院紫荆山宾馆3号楼2462.7平米,投入巨资装修。2018年中央军委停止军队有偿服务,合同依约终止,条款写得清楚:“因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双方均不承担责任。”法院委托评估公司以合同解除日为基准,装修残值879,450元。法院认定闫淑英“无任何过错”。
然而,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有限公司赔付退役女军人闫淑英879,450元的50%即439,725元。判决书没写量化依据,没列计算公式,没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只有一个词:“酌定”。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公平原则。但公平原则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无理由的砍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合同,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房屋实际控制方、装修占有使用方、持续经营获益方,公平分担的结果应当是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无依据地“一刀切”按50%酌定,且未说明理由,里面的猫腻引严重质疑。
《汉书·萧望之传》有言:“有罪罚,无罪止。”无过错者不担责,这是连古代衙门都认的理。一个无过错的七旬退役女军人,带领7位退役军人亲属,用7套房产抵押筹集巨资,响应国家号召投资军营服务设施,换来的却是装修被毁、评估被砍、判决腰斩。评估报告白纸黑字写了87.9万,法院判决时凭什么砍掉一半?如果“酌定”可以不用理由,那法律是讲理的地方,还是猜硬币的赌桌?
二、诉讼审理期间装修被拆,2085平米的核心经营区域损失为何零补偿?
诉讼中还有一桩离奇怪事。2024年,郑州是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勘验时,装修还在。等到鉴定机构要进场,一楼顶面、二楼房间、水电管线、隔墙、吊顶、门窗:大面积被拆了。谁拆的?房子一直由对方独占管理、锁门经营,闫淑英进不去。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咨询评估有限限公司遂将2085平米核心经营区认定为“灭失部分”不予评估,一分钱没判到。当事人自行计算被拆部分价值近1000余万元,但因无法鉴定,法院未作任何处理。
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书,对拆除行为只字未提。没有事实认定,没有责任划分,没有一句“另案主张”。仿佛这1000余万元的装修从来不存在。
评估公司不作为,同样值得追问:
被上诉人擅自拆除装修,导致2085平米核心经营区“灭失”,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据此将该部分排除在评估范围之外,理由是“法院未授权”“资料不完善”“定性为灭失部分”。但当事人提交了完整的装修图纸、原始照片、施工合同、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经法院认定后,支付给评估公司的60000元评估费,足以证明该区域曾存在巨额装修投入。金水区法院授权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拆除行为作出认定,未采用“追溯评估”或“依据影像资料推定”等替代方法,也未就“灭失”原因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调查申请,直接以“无法勘查”为由放弃评估,实质上将“鉴定不能”的后果转嫁给了当事人。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可获取的资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在实物灭失但有充分影像、图纸等证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间接途径估算损失。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未作任何尝试,直接出具“灭失不评”的结论,是否符合执业规范?其评估工作是否存在懈怠?当事人有权要求评估公司就其评估依据、方法和过程作出书面说明。
《唐律疏议》明文规定:“诸弃毁官私器物者,备偿。”——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照价赔偿。现代诉讼中,一方擅自拆毁鉴定标的,导致鉴定不能,法律上应当推定不利后果由拆毁方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被上诉人故意毁损已纳入司法鉴定范围的装修物,依法应当承担全部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不查谁拆的,不评拆的行为,那鉴定不能的后果凭什么让原告承担?如果拆了就能让对手的损失变成“无法鉴定”,那以后打官司,是不是谁先动手拆,谁就赢了?
三、上级法院的裁判精神,为何在金水区法院一审打折?
本案此前已有多轮诉讼。202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民申1177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再审申请。裁定书明确认定:“合同的解除并非因闫淑英违约,基于公平原则对闫淑英的实际经济损失作出一定补偿的处理,并无不当。”
需要准确理解河南省高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意味着原二审判决并未达到必须再审纠正的程度,并非支持一审“50%酌定”的具体比例。但裁定书中确认了两个关键事实:一是闫淑英无过错;二是补偿对象应为“实际经济损失”,而非象征性补偿。省高院用的是“实际经济损失”,不是“象征性补偿”。可一审判决的50%腰斩,把“填平”变成了“削半”。
《大清律例·断狱》规定:“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例。”——判决必须引用法条,说明理由。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同样明确,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酌定”不是免死金牌,更不是空白支票。上级法院的精神到了下级法院就只剩一半,这叫司法统一,还是叫各行其是?如果“酌定”可以无视上级裁定,那还要二审、再审干什么?
四、最新进展:2026年再次开庭,程序问题再引质疑
据73岁退伍女军人闫淑英反映,2026年4月9日上午,案件在金水区法院再次延时开庭。庭审快到下班时间了,法官态度明显“不耐烦了”,要求当事人不要再说了,要求当事人下午2点开庭时提交书面材料。下午2点开庭后,法官再次打断当事人发言,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准备的装修图纸、原始照片、合同等等大量证据材料交给法官后,心想在庭审中把事实再讲清楚一些,法官态度再次明显“不耐烦了,法官再次要求当事人不要说了,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以后,也未组织双方就核心争议进行充分辩论。

紫荆山宾馆律师发言时,法官为啥不要求律师把材料交给法官就行了,退伍军人闫淑英感觉到,金水区法院法官,明里暗里在偏袒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有限公司。
“我们备齐了那么多材料,图纸、照片,这些证据在法庭上都未被采纳,金水区法院的审理过程,是在应付我们当事人,完全是在走过场”。
五、四个追问,法院与评估公司必须给出回答
1.无过错方的损失,凭什么自担一半? 50%的依据是哪一条法律、哪一种算法?如果“公平原则”可以随意砍半,那公平原则还是保护弱者的原则吗?
2.金水区法院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有限公司,作为央企:却明目张胆拆了鉴定标的,销毁重要证据,法院为什么不调查、不评价、不处理?猫腻值得上级领导深思,责任应该追究,造成2085平米的核心经营区域的土建工程和精装修无法评估。给73岁的退役女军人闫淑英和7位退役军人亲属造成巨额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闫淑英和7位退役军人亲属的全部银行卡和微信账户被冻结,法院对此既未适用妨碍举证规则,也未作任何事实认定,程序上的“不作为”算不算司法懈怠?应对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有限公司销毁重要证据依法追责或罚款,给7位退役军人一个满意答复。
3.省高院明确“实际经济损失”,金水区法院一审却只赔一半,“酌定”的权力边界在哪里?上级法院的裁判精神下级法院可以随意打折吗?如果“酌定”可以无视上级裁定,那司法统一标准从何谈起?
4.评估公司以“灭失”为由放弃对2085平米核心经营区的评估,是否履行了法定评估义务? 当事人提交的图纸、照片、合同等材料,是否足以支持采用替代方法进行评估?若评估不作为导致损失无法认定,当事人能否另行追究评估机构的执业责任?
闫淑英今年73岁。她曾身着军装,为国家奉献青春;退役后,她又带领7位退役军人亲属雍套房产抵押,投资军营服务设施。从合同终止到一审判决,她等了近7年。她打赢了“无过错”的认定,却输在了“酌定”二字上。
河南方正房地产资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将郑州融通紫荆山宾馆2085平米核心经营区的土建和豪华精装修被人为拆毁部分认定为“灭失部分”不予评估,法院连一句评价都没有。
退役军人闫淑英和7位退役军人亲属的血汗钱,几乎血本无归。
但今天我们要追问的,不只是退役军人闫淑英和7位退役军人亲属的血汗钱,而是一个治社会最基础的底线:
法治精神的核心,不是判决结果让每个人都满意,而是每一个判决都有理由、有依据、可以检验、可以上诉。“酌定”不是随心所欲的代名词。司法裁量权,必须在规则和说理的轨道上运行。无理由的“酌定”,与猜硬币何异?无依据的“腰斩”,与武断何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写得清清楚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每一个判决都能讲清楚“为什么”。
一份判决,可以判原告输,但不能不告诉原告为什么输。 这是程序正义的底线,是法治精神的脊梁,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后一道防线。今天能在无过错方身上“酌定”砍掉一半,明天就可能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酌定”砍掉全部。
法律不能给无过错者一张“自担一半”的糊涂账。法治不能靠“酌定”二字蒙混过关。
恳请郑州中院在二审中,给出一个讲得清、写得出、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