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宜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7-2-512-001
裁判要旨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郑某与李某良于2015年8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9日,二人以公积金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办理抵押手续,所购房屋产权亦登记在双方名下。贷款发放后,郑某每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2019年4月11日,郑某与李某良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所有权归郑某所有,婚生女儿跟随郑某生活。离婚后,因案涉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产权登记上仍显示为郑某、李某良共有。
2021年1月30日,李某良向宜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某银行)信用贷款人民币20万元(币种下同),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因李某良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发生纠纷,法院判决李某良偿还宜宾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宜宾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案外人郑某提出异议后被裁定驳回。郑某遂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裁定对案涉房屋不予执行。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2025)川15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宣判后,宜宾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5日作出(2025)川15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310条第1款第1项
一审: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5)川15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2025年3月10日)
二审: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5民终1174号民事判决(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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