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宝山区一名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刘某一家颇多照料。之后老人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刘某,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相关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2021年12月31日,老人去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8月,老人(甲方、遗赠人、被抚养人)与刘某(乙方、受赠人、抚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协议约定,甲方愿意将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抚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抚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根据协议内容,老人财产包括宝山区房产一套、存款以及房屋内财物。刘某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关于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就该份《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经查,2017年8月《遗赠扶养协议》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录音录像,原告认为可以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则认为老人在录音录像中有多处逻辑混乱、与事实不符的表达。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系争房屋属于老人个人财产,房屋价值330万。
法院判决:老人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归刘某所有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孳息归原告刘某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行为准则和价值引导,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如果扶养人如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