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2条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现行有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8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1.婚后父母出资,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无约定的,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也要另一方经济补偿。
出资情况 | 房本登记人 | 有无书面单方赠与约定 | 房屋最终归属 |
父母全额出资 | 己方子女个人 | 有(签字 / 公证) | 子女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
父母全额出资 | 己方子女个人 | 无 | 法院可判归出资方子女,需给另一方补偿 |
父母全额出资 | 夫妻双方 | 无论有无 |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原则上平分 |
父母部分出资(首付等) | 任意一方 / 双方 | 无论有无 | 父母出资部分按上述规则,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 |
父母出资且一直自住 | 子女个人 | 无 | 一般认定为父母所有,不是子女夫妻财产 |
光凭房产证上写的是子女名字,为什么不能证明父母只想把房子给这个子女一个人?不动产登记的作用,是确定“谁是法律上的房主”,而不是证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当时是怎么想的”。也就是说,登记本身,不能替代对父母真实意图的审查。
没有约定,法院判决房子归出资方子女一方所有,要考虑哪些因素? 1.夫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2.是否有共同子女
3.离婚过错
4.对家庭的贡献大小
5.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
⚠️ 注意:这不是说“没约定也自动算单方赠与”,而是法院可以在分割时对出资方子女倾斜保护,但仍要对另一方经济补偿。
✅ 事前防范
·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约定出资仅赠与子女个人,并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字确认,有条件的建议公证;
·转账备注:银行转账时在备注栏明确注明"赠与×××个人购房款";
·产权登记:尽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签订书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父母出资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 注意:
事后补写的借条或赠与声明,法院一般不认
我们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教大家算计婚姻,而是希望每一份父母的血汗钱,都能真正按照他们的心意去奉献;也希望每一段婚姻,在开始和结束的时候,都能少一些遗憾和拉扯。愿你有不伤人的教养,也有不被伤的锋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