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房产低价拍卖,税局核定征收
(2015)行提字第 13 号
税务行政征缴典型案例
一、案情回顾:拍卖价偏低,税局核定补税 + 滞纳金
2004 年,某公司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名下房产,涵盖商铺、写字楼、车库共计6.3 万㎡。
委托估值约5.3 亿港元,最终因一人竞拍、底价成交,以1.3 亿港元成交。
✅ 企业按拍卖价如实申报纳税
✅ 依法缴纳营业税691 万余元、堤围防护费12 万余元
✅ 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2006 年,广州税稽一局检查认为:
拍卖价不及市场价一半,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2009 年,税局重新核定价格为3.11 亿元,作出处理:
追缴营业税、堤围防护费共计882 万余元
加收滞纳金约 285 万元
企业不服,历经复议、一审、二审均败诉,最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四大争议焦点(企业 / 税局对垒)
1. 稽查局有没有权 “核定税额”?
税局:稽查局专司偷税等案件,无权核定。
最高法:稽查局在检查中行使核定权,属于职权合理延伸,合法有效。
2. 合法拍卖价,能不能直接被否定?
企业:合法拍卖价应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原则尊重,但一人竞拍、竞价不充分、成交价异常偏低,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
3. “一人竞拍、底价成交” 算不算正当理由?
最高法:拍卖有效≠价格合理。
因竞争不足导致成交价明显偏低,不属于正当理由。
4. 企业无偷税、无过错,能不能收滞纳金?
本案最关键裁判规则!
最高法明确:加收滞纳金必须满足 ——
未按期缴税、计算错误、偷税、抗税、骗税。
本案企业如实申报、无过错、无违法,不得加收滞纳金!
三、最高法终审判决
一锤定音:税款可以补,但滞纳金必须退!
撤销一、二审判决
撤销税局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责令税局返还滞纳金 285 万余元,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维持 “核定税额、补缴税款” 的内容
四、必须记住的 3 条税务规则(老板 / 会计必看)
1. 拍卖价≠绝对免税盾
合法拍卖也可能因竞价不充分、一人竞拍、底价偏低,被税务机关重新核税。
2. 补税 ≠ 加收滞纳金
有权核定税额、要求补税,不等于有权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无过错,一律不得加收滞纳金。
3. 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依据完税凭证申报纳税,构成信赖利益,税务机关不得溯及既往苛责。
五、裁判要旨总结
税务机关有权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拍卖价格重新核定;
但纳税人无过错、无偷税、如实申报的,不得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