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妹妹离世后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早已过世,房产本该由兄弟姐妹继承,但不少家庭去公证处办继承时直接被退回。结合本地真实案件,梳理这类房产的法定继承规则与可行办理途径。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刘某早年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当初父母过世分割遗产,其他兄弟姐妹以书面放弃继承权。刘某先后经历两段婚姻,均办理离婚手续,终身没有生育子女,生前未订立遗嘱。
刘某去世后,几名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准备通过继承公证过户房屋,公证部门审核材料后不予受理,建议走法院程序处理。
二、公证处不愿出具继承公证的缘由
1.被继承人有两次离婚记录,公证机构没办法彻底核实其与前任是否还有未结清的财产纠葛,不能完全排除第三方主张产权的可能。
2. 涉案房屋建成时间较早,经历过产权证换证归档,不动产存档资料残缺,产权溯源核查难度大,公证机构出于执业风险考量谨慎拒办。
三、相关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 1127 条,法定继承先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不存在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1.双方已经合法离婚,不存在共有遗留财产、无子女的,原配偶不享有法定继承资格;
2.所有继承人就房产分割达成统一意见,可在法院调解后凭民事调解书办理过户;
3.《民法典》第 1130 条,日常照料逝者付出更多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没有尽到照料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
四、实际办理步骤
1.整理全套材料:逝者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历次离婚裁判文书或离婚协议、房产证等产权材料;
2.全部继承人一同到场,商定房产分配比例,形成书面意见;
3.向房产所在地法院申请诉前调解,配合法官完成笔录签字;
4.法院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
5.持生效调解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五、实操注意事项
1. 逝者有多次婚史、房屋产权档案不全的,不用执着办理继承公证,被驳回概率很高;
2. 继承人之间约定份额增减一定要落实在书面,口头约定无法作为产权变更依据;
3. 继承手续尽量尽早办理,过世人员的户籍、人事档案后期调取难度会持续增加。
六、律师实务提醒
遗产继承手续涉及档案调取、不动产政策、公证规则,细节繁杂,普通人自行办理很容易反复补材料。像本案无配偶无子女、由兄弟姐妹继承房产的情况,通过法院调解确权是目前稳妥高效的方式,文书法律效力有保障,过户流程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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