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约定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情简介
宋某与宋某笑系父女关系。2022年3月1日双方签订《保证书》,载明宋某将案涉房屋附义务赠与宋某笑,宋某笑需对宋某尽到生养死葬义务、保障宋某在案涉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于2022年4月6日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签订了《赠与合同》,有关赠与的真实意思仍系《保证书》中所述。宋某年近八旬,案涉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从2023年3月发生矛盾后,宋某笑对宋某置之不理,不仅未按照《保证书》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还在未征得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房屋出售。故宋某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宋某与宋某笑签订的《保证书》及《赠与合同》;2、撤销宋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3、判令宋某笑协助宋某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至宋某名下,并将案涉房屋腾退归还。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1日,宋某与宋某笑签订《保证书》,载明:“宋某与宋某笑系父女关系。宋某自愿将自己名下单独所有的案涉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送给与女儿宋某笑,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赠与住房内永久性居住的权利。受赠人宋某笑保证:在接受赠与后即承担起对宋某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宋某在此住房内永久居住。宋某与宋某笑双方的上述保证具有法律效力,均应自觉遵守,如有违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该《保证书》下方,宋某、宋某笑作为保证方签名、捺印。2022年4月6日,宋某与宋某笑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宋某将案涉房屋赠与宋某笑,并于同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宋某笑名下。2023年6月7日,宋某笑与案外人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总房款500万元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孙某。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宋某与宋某笑于2022年3月1日签订的《保证书》及2022年4月6日签订的《赠与合同》;二、宋某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宋某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宋某名下,并于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十日内腾退返还给宋某。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宋某对案涉房屋的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根据《保证书》的约定,所附义务为宋某笑对宋某尽到赡养与善待义务,并确保宋某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宋某笑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现宋某主张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律师建议
如果您也正考虑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建议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居住权、赡养义务等条款,并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房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