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案件,贾某因私自篡改法院生效判决书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0年1月,贾某父亲去世。此后,他一直居住在父亲名下的某小区房屋内。2024年,贾某的兄弟姐妹将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按份继承父亲的房屋,并判令贾某归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该房屋系政府政策优惠房,其中政府补贴6万元,剩余15万余元房款由贾某分期支付,并由贾某负责装修。2011年至2020年,贾某一直赡养父亲,其余子女未尽扶养义务,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但判决中未确认该房屋归贾某所有。
2025年5月,贾某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擅自在生效判决书上添加“案涉房屋归被告贾某所有”的虚假内容,准备持变造文书办理产权登记。
贾某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其兄弟姐妹得知此事。双方拿出各自持有的判决书比对,发现贾某提交的判决书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其中多了案涉房屋归贾某所有的内容。
今年3月,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贾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判决书属于国家机关正式公文,具有法定公信力和强制约束力,严禁私自涂改、变造。被告人贾某私自改变生效判决内容,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5月7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贾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贾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