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男方许某某父母全款出资购置案涉房屋。2020年5月,许某某与范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许某某、范某某夫妻双方名下。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4年,双方因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范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并对案涉房屋进行平均分割。许某某同意离婚,但抗辩主张案涉房屋系其父母全款出资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该房产。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二、核心问题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款购置的房屋,后变更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判令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由许某某向范某某支付房屋补偿款7万元。
(二)裁判理由
第一,双方均自愿同意离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案涉房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登记至双方名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产的全部出资来源于许某某父母,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核心目的是维系夫妻长期共同生活、稳定婚姻家庭关系。
结合本案实际,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不存在长期共同抚育子女、共建家庭的情节。为平衡双方合法权益,兼顾房产出资来源、赠与初衷、婚姻存续时长等关键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房屋归出资方子女许某某所有,并结合房屋30万元的市场价值,酌定许某某向范某某支付7万元补偿款。
四、裁判核心要点总结
针对婚内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后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分割时并非绝对平均分配。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裁判规则为:该房产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可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同时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夫妻共同生活情况、是否孕育子女、家庭贡献、离婚过错、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令取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经济补偿。
五、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的,按照约定认定房屋权属;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量夫妻共同生活状态、是否生育抚育子女、双方家庭贡献、离婚过错、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对方及具体补偿数额。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对应出资仅赠与己方子女的,按照约定处理;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诉求为基础,以出资来源、出资比例为核心依据,结合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育、家庭贡献、离婚过错、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并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理补偿。
温馨提示: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学习与实务探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有实际法律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获取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