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系国电集团副厅级退休干部,被告张某为上海公安系统退休民警,二人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分割婚内共同财产。2022年王某先在江苏徐州起诉,诉求分割1.4亿元资产,后案件移送上海普陀法院,变更诉请为分割总价9870万元的14套房产,外加存款、理财、对外债权等财产。
庭审中原被告为多分财产互相举证爆料,陆续披露女方手握多笔千万级回款、巨额炒股亏损,男方持有京沪房产、境外港币信托、大额账户流水等多项资产,双方合计资产近亿元。二人毕生合法薪资远不足以积累巨额财产,面对法院问询,均无法对资产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定涉案财产规模与合法收入严重不符,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财产分割起诉,将全案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一、本案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本案可能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本案中,当事人二人均为法定国家工作人员,其名下14套房产、理财、境外信托合计近亿元,财产远超毕生合法薪资,庭审中,二人均无法对差额资产作出合法来源说明,涉案差额远超300万入罪标准,二人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本案的认定要点
首先,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问题在于,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本罪?对此,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在职期间获取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即便在离退休后才被发现或追诉,仍然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巨额财产是在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之前或者离退休之后获得,则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收受财物,若在职期间与请托人已达成“先办事、后收钱”的明确约定,则退休后收受财物仍可能构成受贿罪。
其次,检察机关首先需要证明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随后才能“责令说明来源”,并在行为人“不能说明”时将差额部分推定为非法所得。如果控方无法完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则不能进入“责令说明”的环节;即便进入该环节,检察机关仍有义务对被告人提出的说明进行核实,而不能仅以被告人“说明不清”即径直认定有罪。
对于“说明”而言,不应当要求被告人穷尽一切证据证明财产合法,被告人仅需对财产来源作出合理、可查证的初步说明,此时举证义务即履行完毕,后续否定该合法性、证明财产非法的证明责任仍归属于控方。若控方无法举证推翻被告人的合理说明,无法排除财产来源于合法赠与、投资收益、家庭积累、偶然合法所得等可能性,便无法达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本罪不成立。
最后,数额认定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差额三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差额一千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财产差额的计算,应当扣除其任职期间合法工资薪酬、劳务报酬、合法投资收益、亲属合法赠与、继承所得等全部可查证合法收入,如果存在贪污、受贿等其他犯罪的,其他犯罪数额也应当一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