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和(化名)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阿文(化名)等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阿文对一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阿和却发现阿文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己的钱迟迟拿不回来。经多方打听,阿和得知阿文不久前与妻子阿莉(化名)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着:双方名下无共同存款,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全部归阿莉所有。
阿和认为,这套房子虽是阿莉婚前购买,但阿文与阿莉婚后共同偿还了贷款,阿文在背着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放弃了自己应得的房产补偿权益,这相当于无偿转让财产,直接损害了自己债权的实现。于是,阿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并要求阿莉返还阿文应享有的财产权益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确系阿莉婚前购买,首付款及大部分还贷资金来源于阿莉父母。经仔细核算,阿文因婚后共同还贷所能享有的补偿权益最多仅为20万余元。而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除该房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且子女由阿莉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因此,将该部分补偿权益归阿莉所有,符合法定原则。
法院进一步指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核心,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后作出的一揽子安排,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伦理底色。不能因为分割不平均就简单认定是恶意逃债。本案中,阿文放弃的补偿权益数额不大,且与子女抚养、女方照顾等合理因素相匹配,整体上不存在利益显著失衡或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阿和的全部诉讼请求。
烟台资深律师张广平,法律服务电话:132109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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