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解封的典型情形:申请执行人面临的风险
案例一: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王某某等诉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
某建设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案涉楼盘。购房人王某某在查封前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分三次足额交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名下无其他住房,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审查认为王某某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裁定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认可法院处理方案,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若同时满足查封前签约、查封前占有、支付全款、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四项条件,法院支持解封的可能性极高。申请执行人应提前评估风险,做好应对预案。
案例二: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韩某平、王某购买商品房后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房屋被法院查封。执行法院以韩某平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为由驳回异议请求。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学区房,为子女入学而购买,与原有住房相比符合改善型住房需求,应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其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的警示:根据《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及《执行异议之诉解释(法释〔2025〕10号)》的精神,保护范围已从“唯一住房”拓宽为“居住生活需要”。这意味着,即使案外人名下已有住房,若能够证明新购房屋用于改善居住(如学区、通勤等),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不能再简单以“名下有其他住房”为由主张异议不成立。
案例三: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韩某案
进城务工人员韩某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城市住房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属于“必需住房”,包括教育、医疗的需要,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法院在审查时会衡量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谁的权益价值更需要优先保护”。涉及生存权、居住权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二)不支持解封的典型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的理由
情形一:虚构交易逃废债务——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赵某通过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规避执行,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利用执行异议制度逃避债务,其请求未获支持。法院在审查中强调,既要保护购房消费者等购房人权利,又要防止不诚信当事人恶意利用该制度。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案外人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伪造付款凭证等方式提起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情形二:不满足法定构成要件
若案外人无法证明在查封前已签订书面合同、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足够价款或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等任一要件,其异议请求将被驳回。
申请执行人应逐一核查案外人是否满足全部法定要件,任何一项存在瑕疵均可作为抗辩。
情形三:恶意串通、低价转让
在广东高院发布的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产,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
如发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主张双方恶意串通,请求法院驳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