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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唯一的小孩,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父亲再婚后去世,继母却主张遗产继承权,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份赠与承诺还有效吗?近日,临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家庭变故引发的房屋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康某婚后育有唯一的孩子女儿康甲,夫妻双方婚后还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康某名下。后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即归女儿康甲所有。但康某考虑孩子未成年等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康某与覃某再婚,又生育了孩子康乙、康丙。2025年,康某不幸因病去世,大学毕业后的康甲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继母覃某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康乙、康丙却提出异议,认为该房屋属于康某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她们也应当享有份额,并以此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康甲无奈之下将继母、妹妹以及自己的生母刘某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康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案涉房屋“归于小孩名下”,实质上是刘某与康某共同向女儿康甲作出的赠与承诺,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
自协议签订至康某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因此赠与合同依然有效。康某生前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康甲的义务,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属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
覃某、康乙、康丙作为康某的法定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康某生前未尽的义务,即协助将房屋过户给康甲。考虑到康乙、康丙尚未成年,其义务由其监护人覃某代为履行。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康甲生母刘某、继母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康甲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康甲名下。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赠与义务不因赠与人死亡而消灭”。
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中对财产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并非随意承诺,而是一种设定了法律义务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康某生前已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承诺转化为一项合同义务。这项义务属于其遗留的“债务”范畴,继承人不能只继承权利,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子女权益的保护:本案判决有力地维护了离婚协议中子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父母离世、家庭结构变化而导致对先前承诺的否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本案提醒大家: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的约定,不是一张“空头支票”。无论日后家庭关系如何变化,甚至一方父母不幸离世,只要赠与合法有效,继承人都无权随意撤销。法律会坚定守护对孩子的承诺,让那份离婚协议安排有始有终。
供稿:毛芳圆
来源:临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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