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房屋买卖案件裁判口径,法院认定欺诈行为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项要件,缺一不可:
(一)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欺诈故意
出卖人、中介机构明知房屋存在重大瑕疵、负面信息,或明知宣传内容虚假,仍刻意隐瞒、虚构事实。单纯的工作疏忽、信息不知情,不构成欺诈。但房屋所有权人、专业房产中介基于行业属性与职业要求,负有更高的审慎核查与披露义务,法院对其 “不知情” 的抗辩审查标准极为严苛。
(二)行为要件:实施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
一方面,对法定、交易惯例要求披露的重大信息消极隐瞒;另一方面,主动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特别提示: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对房屋配套、学区、设施等具体、确定的允诺,即便未写入正式买卖合同,亦属于合同组成部分。若故意虚构该类内容并诱导签约,同样可认定为欺诈。
(三)因果要件:买受人基于错误认知签订合同
买受人正是因为相信对方的陈述、被隐瞒关键信息,陷入错误判断,进而作出缔约、付款的行为。换言之,欺诈行为与签约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买受人事前已明知相关瑕疵仍自愿交易,则无权再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
(四)结果要件: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
欺诈行为导致买受人交易目的落空、财产受损、居住权益受影响,合法民事权益遭受实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