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 书面约定婚前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协议?
案件焦点: 根据双方签订的婚前约定协议书,将婚前个人财产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约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相应房产应如何分配。
协议说法条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民法典第1063条、第1065条规定
赠与说法条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解决路径: 一、存在书面协议的分配,按照夫妻财产协议认定,夫妻经过书面财产协议分配财产后,不能像赠与一样撤销,体现夫妻诚信,符合公平原则。二、不存在书面协议的不动产分配: 按照婚前财产赠与认定。
书面协议的合法性考察: 确认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考虑夫妻财产协议的高度人身属性,不能任由夫妻双方全面自由协议,(1)限制婚姻关系自由的条款。如约定先提出离婚的一方视为主动放弃对房产的主张。该条款限制了离婚自由,即便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愿意接受该条款约束。法院也应该主动认定无效。
(2)限制人身基本权利的条款。如强迫一方书面约定,进行不可恢复性的绝育手段或容许一方侵害另一方身体权、健康权,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3)限制当事人基本法律权利或者违反基本社会道德底线的,如双方约定,一方结婚后不准照看父母或者离婚后不可再婚及再生育等,该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总而言之,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办理思路:
①是否存在书面材料,不存在,是否进行了交付,既无书面协议,也未交付,没有转化的必要性②有书面协议,此时书面协议审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为重要,同样是案件焦点。
参考案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10616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 夫妻关系的本质也是契约关系,爱情可能在日常琐碎和柴米油盐中消耗,但因婚姻建立起的亲情弥足珍贵,不要因为个人情绪和现实利益分配忘记了曾经的美好和将来的相遇!我们的缘分可以走散,但是人心不能走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