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女方,约定婚姻存续5年女方取得产权份额,是否有效?
夫妻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男方将婚前房产登记加名女方,女方需与男方婚姻存续满5年,才能取得该房产50%的完整产权,否则仅能获得10%房产份额...
婚后第4年双方离婚,男方要求按照协议约定仅向女方支付10%份额的补偿款,女方主张协议属于限制婚姻自由应为无效,要求对半分割房产。
该房产加名协议是否有效?即该房产应对半分割还是按约定比例分割?
首先,《房产加名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协议中“婚姻存续满5年取得完整产权”的约定,本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限制婚姻自由,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房产加名完成后,女方虽已登记为共同共有人,但该物权变动的前提是双方约定的“婚姻存续满5年”条件成就,但双方婚姻仅存续4年,约定的条件尚未达成;
最后,综合该房产全部购房资金来源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姻存续时长较短、无子女抚养需求等因素,该房屋应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协议约定向女方支付房产当前市场价值10%的补偿款。
此类附婚姻存续年限的加名约定,建议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约定条件、对应份额,避免口头约定后续举证困难;
协议中不能出现“禁止一方提出离婚”或“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等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否则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