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离婚析产时应综合全案情况确定房屋归属和分割比例
孙某诉王某甲离婚案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对房屋分割比例的认定作出重大调整,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加名”行为应视为赠与,但不意味赠与一半份额。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王某甲将婚前个人房产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系出于增进情感、加强信任、维持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产权变更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共同共有”不等于“按份共有”,更不等于各占50%,不能简单得出对半分割的结论。一审以均等分割处理,二审认为欠妥并予以纠正。
其二,赠与目的因婚姻消灭而落空,应综合全案因素酌定分割比例。 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消灭,赠与所期望的维系婚姻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当充分考量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生活保障等多种因素进行分割。最终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孙某对案涉房产的贡献程度等因素,酌定王某甲向孙某支付分割款40万元,即为房屋总价值的20%,远低于对半比例的50%。
其三,全面审查的因素包括出资贡献、婚姻存续、家庭付出等。 法官后语进一步阐明,《婚姻编解释二》第五条确立了综合考量的裁判规则,考量因素包括:加名目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情况、家庭贡献程度、房产出资比例、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本案中,王某甲及其父母对房屋出资贡献较大(婚前首付、婚前还贷、父母协助还贷),婚姻存续时间约四年多,接受方孙某对房产的资金贡献相对较小,这些因素共同影响了酌定的分割比例。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3)鲁01民终128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孙某与王某甲于201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20年3月生育一女王某乙。孙某于2023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王某甲同意离婚。2016年3月,王某甲(买受人)与济南某某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地块一套房屋,总价款841285元,贷款600000元。2019年,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甲;2020年9月房屋贷款结清;2020年10月,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所有权人王某甲,共有人孙某。
案涉房屋的购买、还贷情况如下:(1)该房屋由王某甲婚前出资购买。王某甲2016年3月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支付首付241285元。(2)购房按揭贷款本金600000元,至2020年9月结清时共支付贷款利息金额76467元。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中,包括:1王某甲婚前公积金账户余额46446元。2018年1月,王某甲以其母亲孟某某给付的30000元婚前偿还货款:王某甲父亲王某丙于2020年2月19日以自有资金20000元偿还贷款。以上部分(含什金新)的房产价值合计787731元,该部分出资或还货均发生在2020年10月案涉房屋加名登记之前。(3)双方2018年12月结婚登记后,婚后所得偿还的接指贷款本金为30660元、利息17980元。
王某甲称,婚前首付、婚前其所偿还贷款、其父母清偿的贷款,及其婚前公积金已偿还货款,均与婚姻情况无关,说部分价值约占房产总价值的86%。孙某称,该房产系贷款还完之后,加上其名字,房产变更为共同共有,系王某甲对物权的处分,与房产出资款,房产贡献等因素无关;婚后其照顾孩子,对家庭贡献更大,财产分割应对其适当照顾案涉房屋应按照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王某甲、孙某均同意按照案涉房屋价值200万元进行分割。
除前述案涉房屋外,双方还提出如下请求:(1)双方均主张王某乙抚养权;(2)银行存款、房屋公积金、居住公寓一套等共同财产的分割;(3)孙某称,王某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赔偿其100000元;王某甲称,孙某存在暴力、破坏行为,不同意该赔偿请求。
【案件焦点】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加名成为共同所有权人,离婚时房产加名方对半分割房产的请求是否应该支持;
2.若不支持,因夫妻间给予所取得的房产具体应如何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离婚:关于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查认为王某乙眼随孙某生活为宜,酌定王某甲每月支付玉某乙抚养费1500元,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王某甲对王某乙享有探望权。
济南市某房屋系王某甲与孙某结婚前由王某甲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偿还贷款。2020年10月,王某甲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王某甲、孙某共同共有,视为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鉴于王某甲主张房产所有权,且双方均认可房产价值200万元,故应由王某甲向孙某支付房产分割款100万元。关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结合案件查明事实予以处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具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对孙某诉请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王某甲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王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孙某支付存款分割款338.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孙某向被告王某甲支付住房公积金分割款24581.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济南市某某房屋归被告王某甲所有,被告王某甲向原告孙某支付房产折价款1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济南某居住式公寓归原告孙某所有,原告孙某向被告王某甲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的分割款618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甲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问题,一审裁判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因当事人对部分共同财产处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案涉济南市某某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该房屋系王某甲婚前于2016年按揭贷款购买,2019年1月登记在王某甲名下,系单独所有。经双方协商2020年10月变更登记为王某甲与孙某共同共有。该房屋原系王某甲个人财产婚后将所有权变更登记在王某甲、孙某两人名下,这种加名行为,应当视为对孙某的赠与行为。
这种赠与出于增进情感,加强信任,维持长久婚姻关系的目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产权变更后上述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并不意味着赠与一半的份额,进而得出对半分割的结果,故一审法院判令由王某甲向孙某支付房产一半的分割款100万元欠妥二审予以纠正。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消灭,王某甲赠与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充分考量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程度,对家庭的付出、双方生活保障等多种因素进行分割,综合考虑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对于涉案房产的贡献程度等因素,酌定由王某甲向孙某支付房产分割款40万元。
综上所述,王某甲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3)鲁0102民初3478号民事
二、变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3)鲁0102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济南市某某房屋归王某甲所有,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支付房产分割款40万元;
三、坐落济南市某区的某某商务公寓相应的权益(权利义务)归孙某所有,自2023年10月之后的贷款,由孙某负责偿还;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王某甲85654.46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甲于每周周五、周六相应时间进行探望孙某应提供必要方便予以协助配合。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婚姻编解释二》第五条出台背景下,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析产纠纷的典型改判案例,深刻反映了裁判规则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正”的转变。
其一,婚后加名的法律效果被重新校准。 长期以来,实务中普遍认为“婚后加名=赠与一半”,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即意味着离婚时原则上对半分割。本案二审明确否定了这一惯性思维,指出登记为“共同共有”仅表明房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但离婚分割时的具体比例需另行考量。这一裁判思路的转向,有效遏制了短期婚姻中通过“加名”获取大额财产的预期,也保护了出资方及其父母的合理利益。
其二,赠与目的落空理论成为调整分割比例的法理基础。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赠与,通常以维持婚姻、增进情感为目的。一旦婚姻解体,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若仍机械对半分割,将使赠与方遭受超出合理预期的财产损失。法院据此调整分割比例,使裁判结果更符合公平原则和当事人合理预期。
其三,“综合考量”标准的实务应对。 新规则下,法院裁量空间增大,分割结果的不确定性也随之上升。对于代理律师和当事人,应充分收集和呈现以下证据:出资来源证明(首付、还贷流水、父母出资凭证)、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子女抚育情况、对方有无过错(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家庭劳务付出等。这些因素将在法官裁量时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王某甲一方充分举证了其本人及父母的出资贡献,是二审大幅降低分割比例的关键。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提示。 对于准备或已经“加名”的当事人,应清醒认识到:“加名”能确保对方获得一定份额的房屋权益,但未必是50%。婚姻存续时间越长、对方对家庭付出越多、己方过错越明显,对方可获分割比例越高。对于出资方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提供资金时,应保留转账凭证等出资证明,以便在日后析产中保护自身家庭利益。对于接受方,则应关注自身在婚姻中的非财产贡献(育儿、家务、协助对方工作等),这些隐性贡献同样构成获得较高补偿比例的正当依据。本案100万与40万的差距,折射出新规则对“形式共有”与“实质公平”的重新平衡,影响深远。